马克思恩格斯的农业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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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马克思恩格斯农业思想的英国来源

马克思和恩格斯是国际无产阶级的革命导师,他们俩有着极其相似的经历。他们都生于德国,也都与当时最为先进的英国有着紧密的联系。马克思于1818年5月5日生于普鲁士莱茵省特利尔城一个犹太人籍律师家庭。马克思除了青少年 时代 在德国就学以外,他的革命活动和 科学 研究 的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在英国度过的。恩格斯比马克思小两岁,于1820年11月28日生于普鲁士莱茵省巴门市一个纺织工厂主的家庭。从1842年开始,恩格斯的绝大部分经商活动都在英国,而英国当时的纺织中心曼彻斯特则是恩格斯最为熟悉的地方。早在1845年,他就写了《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而成为全面 分析 英国工人的经典之作。他的一生的大部分时间也是在英国度过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分别于1883年3月14日和1895年8月5日病逝于伦敦。

一般认为,马克思主义的三个组成部分是 哲学 、 政治 经济 学和科学 社会 主义,其来源分别是德国古典哲学、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和法国空想社会主义。

那么,作为马克思主义 内容 之一的马克思恩格斯农业思想的来源是什么?由于马克思恩格斯农业思想在相当长一个时期被许多社会主义国家当作教条遵守和实施,因此,搞清这一思想的来源对于我们求实客观地评价马克思恩格斯农业思想的 历史 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农业思想总体上可以分为两个大的阶段,第一阶段以《论土地国有化》为其标志,它是马克思对第一国际关于土地 问题 的 理论 总结 ,它阐发的是关于社会主义农业问题的思想;第二阶段以恩格斯《法德农民问题》为标志,它是恩格斯对第二国际关于农民问题的理论总结,阐发的是无产阶级政党如何改造农民的主张。

我们把马克思第一阶段的农业思想概括地归纳起来就是:社会主义土地国有基础的农业计划经济。它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完整形态的分析相适应,是对未来社会主义的农业、农民和 农村 问题全面概括,其思想来源主要是英国的社会主义农业思想。

我们先来看马克思的土地国有论。社会主义土地问题在莫尔的《乌托邦》中就已经提出,莫尔的乌托邦岛土地的公有实质上就是这一个远离尘世的岛国国有,因为在莫尔看来,这个岛国国有土地不够的时候,还要向外进行殖民扩张,以满足这个岛国土地的需要。在整个第一国际时期,只有英国的社会主义者提出了土地国有的主张,英国工联改良派领袖鲁克拉夫特就是一个积极的土地国有论者。他在反对土地集体和农民所有的基础上,力主土地的国家所有,并要求将土地交给统一的公社实行大规模地耕种土地。

马克思还批判地吸收了英国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土地国有主张。英国的许多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认为,只有农业资本家和农业工人才对英国的土地享有权利,而英国的地主只是篡夺者。詹姆斯·穆勒、希尔迪奇、舍尔比利埃等经济学家从李嘉图的理论中得出实际政策主张,提出把地租作为赋税交给国家的方案,实质是土地收归国有,把私有土地变成资产阶级公共所有。马克思揭露了这些资产阶级经济学者主张土地国有的阶级实质不过是产业资本家仇视土地所有者的一种公开表现而已。马克思还指出这些资产阶级土地国有论者的阶级局限性,因为对土地这一种财产私有制的否定,会导致对整个资产阶级财产私有制的否定,这对资产阶级来说,是危险的。因而资产阶级的国家很难实行土地国有化。

因此,马克思认为,只有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才能在真正意义上有效地实施土地国家所有。但是他认为这种国家所有只是改变了土地所有关系,而没有解决土地的经营问题,因此,马克思认为,土地国有尽管有很大意义,但这一措施解决问题有一定的限度。土地归无产阶级国家所有,是改造资本主义农业的一个重大步骤,不是无产阶级建立社会主义农业的目的。土地国有,把地租转归国家,原来就是激进资产阶级提出的土地纲领,是用来加快资本主义 发展 的措施,但是无产阶级却可以拿来利用,使之成为剥夺资产阶级土地私有权的措施。无产阶级国家利用这一措施时,又必须清醒地注意到这一措施自身只要求改变土地私有制,不是改变土地经营方式的措施。在马克思看来,土地国有以后,有可能仍然产生和发展资本主义农业经营,因此,无产阶级国家必须采取不同于资本主义农业经营的方式组织农业生产。

马克思为此提出了农业生产的计划论。而这恰恰是三百年间英国社会主义农业思想的主流。基本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莫尔的乌托邦岛实行的是有计划的农业。由于包括农产品在内的所有产品都是有计划有组织生产的,因此,在乌托邦岛不存在商品交换,不存在货币。在莫尔看来,乌托邦不论农业或手 工业 的生产劳动都是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这就避免了生产无政府状态和不必要的劳动,也就铲除了当时在欧洲许多国家存在着的四体不勤的寄生虫。欧文则为我们制定了一个极为详实的农业规划与计划的蓝本。他首先对理想社会农业协作社的人数,土地面积,农村住宅和农业 教育 进行了具体的规划,并提出保证这个规划的有效实施,就必须实行有计划地农业生产。欧文认为,公社由于在统一计划下组织生产和发展经济,生产的目的就是为了直接满足全体成员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因此就将根除笼罩着现存社会的一切混乱和无政府状态,将永远摆脱经济危机。欧文同样强调了先进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主张劳动公社要广泛采用工业大机器和技术发明,以代替各方面的笨重体力劳动,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在欧文看来,由于社会制度的不同,机器生产给社会带来的后果也就根本不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机器成为资产阶级剥削和奴役无产阶级的工具;而在公社制度下,机器将变成节约劳动、时间和资金,增加财富,为人类谋福利的手段。

第一国际时期的英国社会主义者鲁克拉夫特则提出将土地交给负有关心全社会福利使命的国家政权,并由他们组织统一的公社实行大规模地有计划地耕种,以尽可能使用能够节省劳动的机器,使科学能为大家的福利服务。

以英国为社会主义发展模式的马克思同样主张社会主义土地国有基础上的农业计划论。但是这一理论在前三百年英国以外的社会主义者中,都未曾有过空谷回音;在第一国际和第二国际的共产主义运动中,法德俄的社会主义者普遍没有认同这一理论。于是才有了恩格斯的《法德农民问题》一文。

《法德农民问题》尽管分析的是法德农民问题,但同样以是英国为其全部立论根据的。第一,它根据英国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实际,同样主张消灭小农经济,而这种消灭不是依靠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提供社会帮助,引导农民建立合作社来实现。对法德众多的小农仍然是争取是改造,而不是长期保全;第二,以英国的模式来看待未来社会主义农业生产方式。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尽管提出了法德等落后国家农民如何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但他对未来社会农业的发展问题仍然与马克思一样,是奠基于英国之上的社会主义土地国有基础上的农业生产计划论,恩格斯并没有因为社会主义运动的发展而有所改变,而是随着形势的变化,提出了完全以工业生产的形式来解决农业生产问题的主张,对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剥夺或赎买来的大土地,不是交给私有意识强烈的农民,而是建立公有农场,组织集中式的农业生产。第三,以英国状况立论来分析法德社会主义者的错误。在《法德农民问题》第一部分中,恩格斯批判的是法国工人党的土地纲领,而批判的证据则不是来自法国,而是取自英国的情况。在论证土地纲领“取消一切现行的间接税和直接税,代之以对三千法郎以上的一切收入征收的单一的累进税”的要求时,恩格斯引用了英国的例子进行了反驳,并认为“除了社会主义政府以外,没有一个政府能采取这类做法。”。在第二部分如何解决法德社会主义农业发展问题时,恩格斯并没有根据法德农业的实际状况提出不同于英国农业生产的另一条道路,而是重申了马克思在《论土地国有化》一文中的英国办法,并同时主张“把这些合作社逐渐变成全国大生产合作社的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组成部分。”[1]其计划性生产的成份比马克思的构想具有更大的范围。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恩格斯农业思想如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一样,主要是属于英国的。这种以英国为社会主义农业发展模式的最基本主张是社会主义土地国有基础上的农业计划论。这一理论随着我国 目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而基本被否定。但在农业合作论、城乡一体论和农民改造论上仍有许多似是而非的观点,其负面 影响 是较大的,有必要进行重新认识。

二、社会主义农业合作的思想

(一)国有土地上的农业工人合作社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和《论土地国有化》等著作中,提出了社会主义土地国有化基础上有计划地发展农业的思想。但没有解决农业的生产的组织形式问题。而解决这个问题主要是恩格斯的贡献。

1842年,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写的序言中批判亨利·乔治的地租论时,提出了土地国有以后的土地经营问题,即在社会共同占有土地基础上实行共同耕种:“马克思学派的社会主义者也要求把土地交给社会,但不仅是土地,而是同样还有其他一切生产资料。但是,即使我们撇开其他生产资料的问题不谈,这里也还有另外一个差别。土地如何处理呢?以马克思为代表的 现代 社会主义者要求共同占有土地和为共同的利益而共同耕种,对其他一切社会生产资料——矿山、铁路、工厂等等也是一样;亨利·乔治却只限于像现在这样把土地出租给单个的人,仅仅把土地的分配调整一下,并把地租用于公众的需要,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用于私人的需要。社会主义者所要求的,是实行整个社会生产体系的全面变革;亨利·乔治所要求的,是把现在的社会生产方式原封不动地保留下来,实质上就是李嘉图学派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中的极端派提出的东西,这一派也要求由国家没收地租。”[2]

1847年恩格斯在《共产主义信条》中提出了“让工人在国营工场和国营工厂,以及在国营农场工作”。[3]在《共产主义原理》中提出“组织劳动或者让无产者在国家的田庄、工厂、作坊中工作”。[4]的主张,这实际上就是由国家经营农场的思想。

由国家经营农场的设想,是根据当时革命形势考虑无产阶级有可能掌握国家政权时的措施。但德国在1848—1849年革命的成果却被资产阶级纂夺,而小资产阶级民主派又企图用把封建大地产分给农民来和农民结盟,达到巩固小资产阶级地位和发展资本主义的目的方针对这一新形势,马克思恩格斯在《中央委员会告共产主义者同盟书》中则提出了“把没收下来的封建地产变为国家财产,变成工人农场,由联合起来的农村无产阶级利用大规模农业的一切优点来进行耕种。”[5]的思想。

1872年,恩格斯继马克思《论土地国有化》以后,写了《住宅问题》一文,其中在批判蒲鲁东主张的把大地产分割成细小农户之后,从土地经营方面提出了合作社生产的条件及其意义:“现存的大土地所有制将给我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基础来由组合工作者经营大规模的农业,只有在这种巨大规模下,才能 应用 一切现代辅助工具、机器等等,从而使小农明显地看到基于组合原则的大规模经济的优越性。在这方面走在其他一切社会主义者前面的丹麦社会主义者,早已认清这一点了。”[6]这里的组织工作者就是工人合作社的最早形态。

随后恩格斯逐步完善了这一思想,提出了把国有土地租给农业工人组成的合作社耕种的思想。

1890年8月21日恩格斯在伯尔尼的信中提出,“易北河以东地区的容克大庄园可以在必要的技术指导下毫不费力地租给目前的短工和雇农集体耕种。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出一些乱子,那末应由容克先生们负责,容克先生们无视所有现存的学校法,把人们弄得如此野蛮。”“小农和那些意人厌烦的聪明绝顶的有教养的人,将是最大的障碍……”[7]

恩格斯还提出在国有土地上建立生产合作社是导致资本主义生产崩溃的社会主义措施,它只有在无产阶级政府才可以实行。但是,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以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中,包括议会斗争中,却应该提出这项要求。一方面是给农业工人指明以后的道路,即在没收大庄园以后组织合作生产,从而在农业工人中点燃革命火种,把农业工人争取过来;另方面正因为资产阶级的任何党派和政府都不会实行这项措施,也就没有办法能破坏这项要求。而只要把农业工人争取过来,仅仅这一项措施就能使普鲁土完蛋。所以,越早宣传这项措施就越有利。“只要那里还存在大土地所有制,这个措施我们无论如何必须坚持,而我们一旦掌握政权,我们自己就一定要付诸实施:把大地产转交给(先是租给)在国家领导下独立经营的合作社,这样,国家仍然是土地的所有者。”[8]

恩格斯关于农业工人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这里的合作社是农业工人合作社,而不是农民合作社,因为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社会中,不存在农民个人的土地所有;第二,在国有土地上的农业工人合作社,以及工业中的合作社,只是生产资料首先归国家所有之下的一种生产组织形式,而不应成为独立的合作社所有制,这意味着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在恩格斯看来,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权,就能保持社会(国家)对生产和分配的计划和监督。合作社使用这些生产资料,可以充分发挥生产者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第三,农业工人合作社是与计划性农业相联系的,是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的社会经济一个部分。因此,恩格斯也认为社会主义低级阶段的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社,还要向农业工人合作社转变,只能这样才能完成向完全的共产主义过渡。

(二)土地集体所有的农民合作社

对小土地私有制占优势和国家,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了土地集体所有前提下的农民合作社经营的思想。

马克思曾经认为社会主义土地国有化主要在大土地私有制占优势的国家和地方实行,恩格斯提出其农业经营的组织形式为农业工人合作社,那末,在小土地私有制占优势的条件下,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运用什么样的土地所有制形式,采用哪一种土地经营方式,恩格斯经过长时间研究之后,提出了将农民小土地所有制过渡到集体所有制,采用农民合作社的组织进行经营的主张。

19世纪60年代,合作社在西欧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发展,并在丹麦出现了共同耕种的农业生产合作社。

巴塞尔大会以后,国际在丹麦的组织帮助丹麦农业工人建立政党,并以巴塞尔大会关于土地国有的决议作为行动基础。但是在实践中却发现土地国有不适宜丹麦国情,土地国有前提下的农业工人合作社也无法进行,因此,国际组织提出要解决丹麦的土地问题,还必须从丹麦的实际情况出发来提出相应措施。丹麦的土地主要属于每户占有50—100英亩好地的农民私有,这些农民人数众多,不可能采取国有化措施来立即没收这么一大批人的土地。根据丹麦的实际情况,国际在丹麦的组织提出对租佃者和农业工人都有好处的做法,即组织农民合作社。1871年12月,恩格斯在国际总委员会会议的发言中,肯定了丹麦的这个做法:

“建立由租佃者和农业工人组成的农业合作社,共同耕种目前由他们各自耕种的土地。这样,中小型农场就将为拥有500英亩甚至更多的土地的农场所代替,从而就能够采用农业机具,利用蒸汽力和其他现代化的措施,所需的资产可以用合作社的土地作为抵押向国家借贷。这些建议必然都是最起码的;但是它们看来却很适合农村居民目前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同时始终坚持宣传土地国有化是运动的最终目的,将大大有助于打破大土地所有者在教区牧师、乡村教师和政府官吏帮助下使农业工人至今所处的那种政治依附状态。”[9]

接着,在1872年初,恩格斯在《社会主义者报》上登载了一篇介绍丹麦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经验的文章,受到许多国家社会主义者重视,并在许多国家报纸上转载。对于这种情况,恩格斯说:“这篇文章引起了轰动,因此不会不产生效果。一般说来,在吸收小农和小租佃者参加无产阶级运动这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上,丹麦人由于当地的条件和政治上的高度发展,现在走在所有其他民族的前面。”[10]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恩格斯这里讲到合作社,已不是在土地国有前提下的农业工人合作社,而是以农为业的农民合作社。它着眼于吸引小农在政治上参加无产阶级运动,还是以合作社共同耕种作为以后实行土地国有的准备阶段。

巴黎公社是小农国家中的无产阶级革命。虽然这次起义没有来得及处理农民小土地私有制问题,但马克思在总结公社经验中,使问题临近于解决。马克思从分析法国农民的经济地位出发,认为法国农民小土地私有制早已越过了还符合社会经济需要的、农民处于正常生活条件的阶段,而进入没落时期。其表现是:不但小农生产方式因农艺学的发展而老朽了,而且农民中已分化出了农村无产阶级,还有,由于资本主义剥削,农民只保留了土地的名义所有权了。无产阶级掌握的政权若要得到农民支持,必须改善农民的经济状况,“能够一方面拯救他们免遭地主的剥夺;另一方面使他们不至于为了所有权的名义而遭受榨取、苦役和贫困的煎熬;能够把他们名义上的土地所有权变成他们对自己劳动果实的实际所有权;能够使他们既享受应社会需要而产生的、而目前则作为一种敌对因素不断侵犯着他们利益的现代农艺学之利,又保留他们作为真正独立生产者的地位。他们既然能立即受惠于公社共和国,必将很快地对它产生信任。”[11]

这段论述提出的是无产阶级政府对农民小土地所有制的原则:既要使农民免遭地主剥夺,又不为维持他的小块土地而忍饥挨饿;既不为土地的名义所有权辛劳,又要有劳动成果的实际所有权;既能有符合现代科学技术要求的大规模生产之利,又保留他们独立生产者的地位。那末,根据这些原则,应该采取什么形式和道路呢?

1874—1875年间马克思写的《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首次明确提出把农民小土地所有制改变为集体所有制,并让农民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是对上述研究巴黎公社经验时的思想的进一步发挥,从理论上解决了在小土地私有制的国家里无产阶级夺得政权以后农业的经营问题。

“这就是说,凡是农民作为土地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地方,凡是象在西欧大陆各国那样农民甚至多少还占居多数的地方,凡是农民没有消失,没有象在英国那样为雇农所代替的地方,就会发生下列情况:或者农民会阻碍和断送一切工人革命,就象法国到现在所发生的那样,或者无产阶级(因为私有者农民不属于无产阶级;甚至在从他们的状况来看他们已属于无产阶级的时候,他们也认为自己不属于无产阶级)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直接改善农民的状况,从而把他们吸引到革命方面来;这些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但是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只有租佃资本家排挤了农民,而真正的农民变成了同城市工人一样的无产者、雇佣工人,因而直接地而不是间接地和城市工人有了共同利益的时候,才能够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制;尤其不能象巴枯宁的革命进军那样用简单地把大地产转交给农民以扩大小块土地的办法来巩固小块土地所有制。”[12]

这里有一个问题要弄清楚,就是马克思在这段话里讲的集体所有制是什么。因为《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对于集体的解释有两种,一种是以国家为工具的阶级集团;一种是自由人的联合。因而集体所有制可以理解为国家所有制(国家以社会名义占有土地)和全社会共同直接占有土地(人民所有)这样的两种形式。而马克思在这里讲的集体所有制并不是这两种形式。因为马克思已经明确讲过在小土地私有制条件下不能实行土地国有,所以这里决不是国家以社会名义的集体所有制。既然连国有化都不可能,就不可能一跃而成全社会直接占有的集体所有制;无产阶级政府一开始就要促进小土地私有制实现的过渡,就不能想象农民走得比工业无产阶级还快,能够提前跑步进入共产主义。所以这里讲的集体所有制也决不是指全社会共同占有土地。

关于土地集体所有制条件下的农业经营问题,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系统地阐明了农业合作社的问题。他认为,农业工人、小农、中农和大农,都应该组织成合作社,而这几种合作社是有差别的。农业工人合作社是在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后收归国有的大地产上组织起来的,他们使用国有的土地。小农的合作社则是无产阶级国家通过示范和社会帮助,逐渐使小农自己愿意“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至于中农和大农,恩格斯也“建议把各个农户联合为合作社,以便在这种合作社内愈来愈多地消除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并把这些合作社逐渐变成全国大生产合作社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组成部分。”可见恩格斯对中农和大农的合作社的表述,与小农合作社有差异。中农和大农往往雇工经营,他们组成合作社在开始时还会有着雇工,并且也和其他类型合作社的权利、义务不同。这种合作社有可能接近前述丹麦的合作社。

小农、中农和大农的合作社,都是“新的生产方式”,都可以使农民免除受资本主义经济排挤而破产的结局。尤其是小农的合作社,由于“把各小块土地结合起来并且在全部结合起来的土地上进行大规模经营”,就显示了比小农经营的经济效益。首先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合作生产必须讲求经济效益,节约劳动,把节约出来的劳动力用于扩大合作社的生产规模。恩格斯指出,合作社扩大生产有两种 方法 ,一是扩大土地耕种面积;二是从事工副业等多种经营。但两者都需要国家帮助,国家要向合作社提供贷款,合作社要讲经济核算。

合作社同国家的关系,在经济上仍然是等价交换的关系,但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上考虑要给合作社以优惠,如合作社向国家银行贷款要有抵押、要付利息,不过国家可以降低利率,以及提供各种机器、化肥等物资,但不是无偿提供。由此可见,在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恩格斯并不认为商品货币关系就能取消,因为由此产生的信贷等经济活动还是联系国家与合作社之间的经济杠杆。

最后,合作社的形式也不是从一建社起就是固定不变的。从小农的私人生产和占有到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也可能有一些中间的过渡形式,例如是否可能会有土地入股分红的那样形式,恩格斯没有说明。但恩格斯认为合作社发展会有几个等级:一是中农和大农的合作社与全国大生产合作社之间的差别,所以要有个从前者到后者的提高过程,二是农民合作社与社会其他部分之间有差别,所以要“逐渐把农民合作转变为更高级的形式,使整个合作社及其各别社员的权利和义务跟整个社会其他部分的权利和义务处于平等的地位。”三是由各个合作社组成为全国大生产合作社。

合作社每一个等级之间都有权利和义务不平等的问题。这也意味着存在着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和多种经济成份。

当农民合作社达到与社会其他部分权利和义务相等时,也就意味着农民集体所有制消亡而进入整个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时期。那时的合作社也将会变成别的更高级的形式。那时的情景是不能预先规定的。

(三)社会主义农业合作论的重新认识

马克思恩格斯都是农业生产的坚定的合作论者。为了建立与资本主义农业不同的生产形式,他们提出了与资本主义市场农业相对立的社会主义计划农业,这在《共产党宣言》和《论土地国有化》等著作中都有极为完整的表述。为了解决社会主义计划农业的组织形式问题,他们根据不同的土地公有制形式,提出了农业工人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来组织社会主义社会的农业生产的方案。这一构想被后来建立社会主义的国家所尊重。但是这一思想在经历了苏联、东欧各国和 中国 、越南、朝鲜等社会主义国家数十亿农民的几十年的短暂辉煌后,普遍以失败而告终。

这种失败是残酷的。但是对这种失败的历史总结在我国由于受意识形态的影响,未能按照思想发展史的本来面目去进行。于是国内外就有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是正确的,是斯大林在镇压了异已后曲解了革命导师们的思想,建立了集体化农庄,使苏联走上了一条社会主义的不归之路。有的甚至在此基础上立论,试图从俄罗斯的村社传统出发来证实斯大林时期俄国农民对农村公社的回归,社会主义在苏联的必然失败。如此等等。

为了全面分析社会主义农业合作史的成败得失,首先要还思想发展史的本来面目。

近代农业合作的经济思想源于欧洲。早期社会主义者在对资本主义进行无情的批判,进而主张废除私有财产制度,建立他们的“理性王国”过程中,产生了农业合作思想的萌芽。而占有重要地位的是法国的傅立叶和英国的欧文。在他们之前的一些社会主义者的思想,虽然包含有合作经济思想的萌芽,但是,他们没有有意识地提出合作经济思想,而主动有意识的提出农业合作思想的是法国傅立叶和英国的欧文。

傅立叶为我们构建的农业协会实际上就是一种农业合作经济。他所说的协作,就是“在农业和家务上不仅使许多富裕程度不同的家庭的经济能力和劳动能力协作起来,而且也使情欲、性格、嗜好和本能协作起来”从而“发展每个人的情欲、嗜好和本能而不触犯群众,从幼年起就发挥儿童的多种劳动天赋,把每个人放到符合他的本性的不同的工作岗位上,经常变换工作和用足以产生劳动引力的魅力来维持工作。”[13]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农业协会实际上就是农业的合作组织。傅立叶关于农业合作的主要思想是:第一,农业合作组织的建立必须有科学规划。他认为,在文明制度下,尽管由于有人激烈反对农业的组合,造成了农业发展的重重的障碍,但只要人类要走向和谐制度,就不可能阻碍农业协会的建立,为此他提出组织农业协会的关键是人类对农业协会这种组织要有一个科学的规划,不至农业协会令人望而生畏;第二,农业合作必须与 自然 相适应。在傅立叶看来,农业协会并不是从事耕作人员的简单组合,把二十、三十、四十,甚至五十个人组成农业协会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业协会,农业协会是“至少要有八百人才能组成一个‘与自然相适应的和具有吸引力’的协会,所谓‘与自然相适应的和具有吸引力’的协会,是指其会员由于受竞争心、自尊心以及与利害关系并行不悖的其他动力的激励而从事劳动的那种会社。”第三,农业合作必须注重经济效益和建立有效地农业劳动激励机制。为此他提出农业协会要注意节约劳动,提高经济效率。在傅立叶看来,要使农业生产的分类与农业劳动的分工有效地发挥作用,不是依靠强迫的办法,而只能依靠强化劳动光荣的观念,促进劳动竞赛和人们对美食的需求的办法来实现这种激励,逐步使“每个分组都非常热心于它所选择的那一部分劳动,在这部分劳动中发挥自己的聪明灵巧”,“把这种聪明灵巧贡献给自己比较喜爱的诱人的活动”[14]。傅立叶的农业协会不仅仅是农业本身的协作,这种协作同时包括与其他部分劳动的联合即家务劳动,农业劳动,工业劳动,商业劳动,教育劳动,科学的研究和应用, 艺术 的研究和应用等七个方面,他认为只有这七个方面才构成了整个社会协作的整体。第四,农业合作必须有商业作补充才能保证合作的成功。傅立叶认为,农业协会应当有自己的商业,这样的商业将把建立粮食储备和丰足的产品的仓库作为自己当然的职务,它在丰年进行采购粮食以备荒年的需要。其目的“在于防止由食品丰足而产生的弊病,以及由食品不足而产生的弊病,并预防这种或那种的不利事件的产生。”[15]

在社会主义合作经济发展史上,欧文可视为早期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集大成者,但是社会主义合作经济实践的最早失败也是从欧文开始的。欧文关于农业合作经济的思想主要包括如下方面:第一,农业合作必须从农业生产耕作制度的改革开始。他认为这种改革是一个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全体人民生活与福利的大问题,它的“首要和不可脱离的指导原则是公众福利或全体人民的总利益”,即“关怀人性最大的利益”。第二,农业合作必须促使流通领域的改革。在欧文看来,生产领域的改革必将引起流通领域的改革,即在流通领域究竟用什么价值标准来衡量和交换大大增长的劳动产品,才能有利于生产和消费。但是这种改革在欧文看来必须以否定交换价值为前提。欧文认为,当对采用锹耕作法所带来的难以估计地增长的劳动产品进行交换时,旧有的人为价值标准(即黄金)将不能再执行价值标准的职能,“唯有人类劳动这种自然标准——规定了的、代表人类劳动自然价值或人类劳动创造新财富的力量的这种自然标准,才能符合我们的要求。”[16]第三,农业合作组织必须有科学地规划。为此欧文对农业协作社的人数,土地面积,住宅,社员的生活等都提出了自己的主张。第四,合作经济是一种计划经济。在欧文看来,劳动公社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实行有计划地组织集体生产,主要生产是农业,同时兼营工业。公社实行义务劳动,没有享受脱离生产劳动特权的人,也没有游手好闲的人,每个公社成员都担负适应自己年龄和特长的工作。凡必须参加生产劳动的社员,既要从事农业劳动,也要从事工业劳动,还要进行科学研究。劳动公社要求每个人在农业上和工业上也尽可能多地调换工种,并且相应地训练青年从事尽可能全面的技术活动。因此,在劳动公社里,旧的分工制度将消灭。由于实行公有制和大规模的集体生产,生产劳动将变成轻松愉快的活动,社员的生产积极性将大大提高。从而可以促进生产力的无限发展,产品将极大的增加。欧文认为,公社由于在统一计划下组织生产和发展经济,生产的目的是为了直接满足全体成员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因此就将根除笼罩着现存社会的一切混乱和无政府状态,将永远摆脱经济危机。

欧文同时还是他的理论的实践者。他曾在美国购买了三万英亩的土地,建立了社会主义的新和谐公社,建成若干农场和果园。试验一度生机勃勃,但最终由于各种无法克服的矛盾而宣告失败。

早期社会主义开创的合作理论及实践并没有因欧文的失败而停止其前进的步伐。从近代走向现代,它向着两个方面演进,一个是它越来越脱离其发展的政治目的,变得只注意合作的经济取向,其发展重心则由生活消费方面转向农业领域。合作社在近代的发展主要是劳动者在不利的情况下联合起来,以加强自己的力量,从而是一种弱者的联合,那么到现代这种合作社更多的是农场主的合作,它被农民选择作为应付外部环境变迁的组织手段。这种农业合作社的建立,适应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它把家庭农场与整个资本主义市场联系起来,合作社形成了一个以流通领域的各专业合作社为主体,以生产领域里的部分合作为辅的农业合作系列,构成了市场型合作经济。

这种市场型合作经济在西方获得了极大发展。它是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由开始主要在流通领域发展,扩展到除农场直接耕种和饲养等生产活动以外的与农业生产和流通有关的领域。包括为家庭农场的生产活动提供产前、产后、产中服务,以及为农民提供各种生活帮助。由此把千百万独立而分散的家庭农场与发达的资本主义市场联系起来,把农业完全汇入整个市场经济的运行,使农业成为资本主义市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而使农业由半封闭状态向大规模商品经济转换,实现了农业从小生产到社会化大生产和从传统农业到现代农业的转化。

另一方面,早期社会主义的合作理论也被马克思恩格斯批判地继承,构成了他们的社会主义农业合作论。马克思恩格斯的农业合作论未能被西方的农业合作运动实践所吸收,却对东方社会主义国家的农业合作运动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其发展与科学社会主义相联系,并与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相适应,走过了一段极为曲折的道路。从理论上看,合作社被当作克服小生产弊端,建立社会主义大农业,并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过渡经济形式。在实践中,合作社越来越倾向于生产过程内的合作,越来越强调公有化的程度,并还被当作为国家工业化提供积累的组织形式。这类以农业生产协作为主体特征的生产型合作社构成了东方农业合作社运动的主流。

马克思恩格斯所倡导的这种农业生产型合作社的终结,是从上世纪的七十年代初信奉社会主义的发展中国家开始的。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农业生产合作起步于五十年代,到六十年代达到高潮,到七十年代则许多国家掀起了反生产合作高潮。原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大都解体,转为一家一户耕种一小块土地的格局。在突尼斯、秘鲁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中,甚至不惜破坏已形成的生产力来解放合作社。这种合作社在中国的实践从建国开始,经历了二十年不成功的实践后,从七十年代末开始逐步转向了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这种转变所产生的功绩举世公认。到九十年代,苏联等部分东欧国家以极端的形式否定了这种合作社形式,但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方式因种种原因未能建立而导致近十年来农业生产率的持续低迷。

至此,我们看到由傅立叶和欧文所倡导的农业合作思想,在西方和东方走过了两条极不相同的道路。被我们反对的资本主义市场型合作经济在其实践中长成了大树,而被我们赞之颂之的社会主义生产型合作经济则由于没有解决好激励机制和共同的精神支撑等问题而退出了历史舞台。如果说一百多年前,欧文在美国进行的社会主义合作社实践的是空想者的失败话,那么,我们不能不承认二十世纪十多亿农民的这一实践终结同样也是一种空想理论的失败。代价是空前的,它带给人民的灾难则是欧文领导的合作社所无法比拟的。

我们要去责怪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吗?要去清算斯大林、毛泽东和社会主义国家的领袖们吗?这些都与事无补。最为需要的是我们应当从这种失败中去发现农业合作经济中的共同经济 规律 ,这种规律是人类经济活动中所共有的财富,决不能以姓资姓社来界定。

对这种规律的阐明需要一部著作来完成,而我们则缺少这种能力。因此,我们也只是想从这两种类型合作社内部的微观机制的比较分析中找寻一些不成熟的答案。

1、目标选择的不同。市场型合作经济较为注重效益和效率,目的是为社员谋利益;生产型合作经济则把为社员谋利放到次要地位,而更强调长远的、整体的经济利益,并把改造社会经济,建立新型社会摆在第一位。

2、主体定位的不同。实行市场型合作经济的国家,保持家庭农场,并以此为核心发展合作经济,这种生产体制能很好地调动生产者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但生产型合作经济主要保留农业的大集体性质,这种生产体制容易把责任从农民转移到管理者身上,而管理者由于素质等原因,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农民的积极性得不到发挥。

3、领域选择的不同。市场型合作经济主要在流通领域发挥,农业劳动过程的活动由农场主承担;生产型合作经济主要在于生产本身的合作。

4、管理方式的不同。市场型合作经济国家,内部形成了一套严格的管理体制,并予以 法律 保障;而生产型合作社理论上也有严格的管理和相应的法律规定,但实际上合作经济组织变成了向工业提供积累的征集站,合作社的管理普遍依靠行政指挥。

5、涉外方式的不同。市场型合作经济国家,农业与其它部门的合作广泛,形式多样;生产型合作经济国家,农业生产商品率不高,与外界联系不多。其次,发达国家,存在各种利益集团,农民需要联合,各种合作组织很发达,而生产型合作经济国家,国家对农业实行统购包销政策,同时供应生产资料,这就决定它在流通领域的合作组织的不发达。

6、宏观管理的不同。市场型合作经济国家,国家对农业的各种支持只为合作经济的发展创造好的条件,但合作社的成败取决于它经营管理的好坏,以及它的应变能力;生产型合作经济国家,既受国家支援,还要受国家的领导,合作社的成败,不仅取决于它经营管理的好坏,更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实施的政策。

至此,我们要选择一种什么样的合作社形态不是十分清楚了吗。

三、 社会 主义农民改造的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的农业思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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