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入宪与人权保障

全因你竞荆棘困难都撑过日期:宪法阅读:3830

人权在中国虽然是近代才出现的概念,但并不等于历史上的中国没有人权。

作为一种人之为人的权利,自从人类走出自然状态,因为人性的觉悟,人就有一种区别与其它动物的权利。中国传统文化中亦有许多人权的因子,孔子云:“仁者人也。”意思是说,仁说明人之所以为人的道理。孔子又说“仁”的主要含义是“爱人”。董仲舒则说:“《春秋》之所治,人与我也……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中国近代的人权概念是西方宪政文化影响的产物,魏源根据中国传统文化指出:“人者,天地之仁也。”严复等人根据天赋人权学说提出了“民权”。20世纪初,“民权”改称“人权”,“人权”概念从此在中国知识界成为话语。“人权”一词从舶来到写入中国宪法,历经百年沧桑。宪法历来被视为人权的保障书,人权的保障和实现离不开宪法,在一定意义上,宪法就是一国人权保障和发展水平的标尺。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改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是中国人权保障事业的里程碑,标志着以宪法为基础的、有中国特色的人权保障制度已初步形成。随着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现有法律制度中不符合宪法原则的部分将无可辩驳地遭遇质疑。这种由于根本法的修改带来的对整个法律体系的影响,将有力的推动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

一、人权入宪是中国宪法发展的必然结果

(一)人权入宪是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综观一个多世纪的中国宪法发展,人权的命运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文件《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提出的是“皇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的君权宣言。孙中山先生主持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是中国第一部体现近代人权思想的宪法,它虽然没有直接提出人权,但公开宣告“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在“总纲”之后设第二章“人民”,宣告中华民国人民不分种族、阶级、宗教,一律平等,规定了人民有身体、住宅、财产、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书信秘密、居住迁徙、信教等自由,以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请愿权等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且,《临时约法》根据近代西方的分权原理,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采用责任内阁制,实行权力制约,为人权的宪法保障提供了宪法保障机制。但是,“约法”在制定时已经注定了它的悲剧命运。后来的北洋军阀政府和蒋介石政府制定过六部宪法或宪法草案,包括曹锟的“贿选宪法”、段祺瑞的“段记宪草”和蒋介石政府的训政约法,都不过是以宪法之名行专制之实,为自己的统治寻找宪法根据,尽管宪法文件中也装模作样地规定所谓国家“主权属于全体国民”,规定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但实际上人民的自由和权利根本无法实现,得不到基本的保障。

新中国的人权保障也经历了曲折的历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各根据地制定了许多重要的宪法性文件和人权保障条例,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1940年)、《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1941年)、《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1942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946年)等。这些宪法和宪法性文件关于人权保障条款虽然比较简单,但已经准确地将“人权”词汇写入真正的法律规范之中,规定了现代人权的基本内容。根据地政府对保障人权的高度重视,从根本上与北洋军阀和南京国民政府的假民主、真专制,无视人民权利的宪法本质区别开来。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冷战思维的影响,1954年制定宪法之时,国内对于包括“人权”在内的西方思想基本持否定态度。“人权”概念被“公民的基本权利”取代。从1957年开始反右到“文化大革命”结束,我国发生了许多公然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悲剧,连国家主席的人身权利都得不到保障。人权被视为资产阶级的专利,是“抽象的人性论”,谈论人权只能以批判资产阶级人权观和反对利用人权干涉别国内政为主题,“人权”几度成为禁区。1982年宪法总结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完善了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条文也由原来的10多条增加到20多条,并从原来的第三章提到第二章,突出了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找到了一条适合国情的促进和发展人权的道路,我国人权状况由此发生了历史性变化。我国先后加入了21个国际人权公约。1997年中国政府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3年我国政府正式向联合国提交了履行这个公约的首份履约报告。这表明我国全面推进人权事业的信心和决心,表明中国已经融入世界人权保障事业的潮流,正在努力扩大和加强保障人权的范围与力度。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文化的飞速发展,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权利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升。自上世纪80年代之后,陆续出现了一系列涉及宪法中规定公民权利的案例。这些有超生子女是否享有计划内生育子女同等权利的争论、有农村出嫁妇女能否与男性村民一样保留自留地的纠纷、轰动一时的齐玉苓案、孙志刚案、怀孕大学生被开除案、大学毕业生身高歧视案、夫妻在家看黄碟被查处案等等,无不引发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一些外国国家和组织利用我国人权理论和法制中的问题,对我国人权事业进行歪曲和攻击。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根据时势对宪法进行适当的修改,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不仅仅是国际人权交流合作的需要,也是现阶段保障公民权利的必然要求。

(二)人权入宪是中国现行宪法完善的必然结果

宪法是人类的一种优秀政治文明成果,它直接导源于人类对幸福美好生活的向往,旨在解决建立一种理想的国家,脱离那种“人人为战”、卑劣而无助的自然状态。宪法是人类安排自己幸福生活的根本方案,人类希望通过对国家机关权力的合理配置来保障自己作为人并且幸福的权利,所以,宪法正是人类从人的理性出发、从人的权利出发提出的一种政治形式。人权是宪法的起点和归宿,人类希望用宪法来保障人权,而决不是相反。基本人权原则是宪法的第一原则,人民主权是基本人权原则的表现形式,法治和分权制衡是基本人权和人民主权的现实保障。实际上,近现代宪法就是在基本人权、人民主权、法治和分权制衡四个基本原则的牵引下运转的,人类希望在基本人权的基础上来正确定位国家和人民的关系,并由此规定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以及公民之间的关系。

包涵人类理性的人权观念,使宪法获得了崇高的地位。一切违宪的法律无效正是在于这些法律在根本上侵犯了人权,人权保障是宪法之所以正当的根本原因。人民信仰宪法,把宪法当作最高法和根本法,就是因为宪法能成为他们保障权利的根本手段和权利救济的最后措施,如果宪法不能做到这一点,那这个宪法就不是真正的宪法。

从宪法的内在逻辑上看,宪法有立宪目的、宪法原则、和宪法规范三个层次。

立宪目的说明为什么立宪,宪法原则是立宪目的的具体化,宪法规范是宪法原则的规范化。立宪目的、宪法原则、宪法规范三者构成宪法的完整体系。一部成熟、完善的宪法,应该是立宪目的正当、宪法原则合理、宪法规范准确的逻辑体系,这个逻辑体系严密、协调,并通过准确的语言表达出来。

从宪法应有的结构上来观察我国宪法,可以发现现行宪法虽然包罗万象,从光荣伟大的历史,到辉煌的现实,从国家的指导思想、基本政策和总任务,到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文化体制,从公民的基本权利到公民的基本义务,但现行宪法内在的三个逻辑层次表达并不是很明确的。现行宪法中写入了太多不属于宪法结构构成的内容,使得人们更多把宪法当成政治宣言、政治纲领,而不是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宪法的结构。特别是1999年和2004年的宪法修改,使法治和人权保障成为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成为两次修宪的最亮点。确认法治和人权保障,不仅体现了我国宪法对人类先进政治文明的重视,也使我国宪法的自身结构得到极大的完善,使我国宪法和宪政运动进入世界政治发展的大洪流。在这个意义上,人权入宪是中国现行宪法完善的必然结果。

二、人权入宪对人权保障的影响

中国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改,不但直接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而且同时增加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几项重要规定,包括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人权入宪,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政府的政策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不仅完善了中国人权的宪法保障,同时也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表明中国将在更大范围内,以更大的力度维护和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宪法的这种修改对人权保障的影响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说明:

(一)人权保障作为宪法原则对宪法规范的影响

宪法原则由于它的抽象性质,在宪法中更多作为一种精神存在,需要宪法规范加以具体化,才能变得更具有操作性而为各个宪法关系主体所遵循。宪法原则使不同类型的宪法规范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且不至于迷失方向。在宪法的内在结构中,宪法原则的法律效力高于宪法规范。新中国在历部宪法中规定的是公民权利,没有人权的概念,把人权保障作为宪法原则不但完善了宪法结构,也使宪法建立起了宪法规范和人权保障宪法原则的有机联系。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规范的出发点和归宿,违反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宪法规范无效。人权保障作为一个宪法原则对宪法规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1、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为涉及公民权利的宪法规范提供了源泉。公民权利是人权的法律形式。人权作为人的权利之源,具有公民权利不具有革新功能,它将不断催生新的公民权利,促进公民权利的进步和完善。人权入宪,使中国宪法真正确立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恢复了宪法的本来面貌。

2、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为涉及国家权力的宪法规范提供了基础。国家权力是人权除公民权利外的另一种法律转化形式,用于人权的保障。人权是国家权力的正当源泉,人权入宪,使宪法初步理顺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为人民服务不仅是国家权力的道德要求,更是宪法规定的强制义务。长期以来,中国的宪法和法律中更多确立的是如何保障国家权力的运行,忽视了设立、配置国家权力的目的,国家至上的观念使公民权利被置于较为次要的位置。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要求国家权力的设立、配置和运行应当有利于人权的保障。人权为国家权力提供了界限,尊重和保障人权也同时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最高原则。

(二)体现人权保障的宪法作为根本法对其他法律的影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之母,人权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入宪,必然带动我国整个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发展、充实与完善,同时也将促进人权保障新法律的出台和不利于人权保障的法律的废止。

1、体现人权保障的宪法呼唤完善人权法律体系。在当代中国,人权主要表现为宪法和法律上的公民权利,目前我国的人权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系统,一些因素使得这个系统存在有缺漏。这些因素主要是:(1)一些人权还没有或没有完全纳入法律体系。如生命权、迁徙自由权、罢工自由权、隐私权和知情权等。(2)一些公民的基本权利还过于原则,缺乏基本法律的保障。如平等权、言论和出版自由、宗教和信仰自由、结社权和请愿权等。(3)缺乏有效的违宪审查机制。由于有权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未能充分有效行使违宪审查权,导致存在一些违宪的法律、法规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2、体现人权保障的宪法要求完善现行法律制度。现行的法律制度在人权保障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但也存在一些问题:(1)一些法律对公民权利的限制过于严格。如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等。(2)法律中关于人权与权力、人权与权利、权力与权利、权力与权力以及权利与权利等关系的设计还不尽合理。这主要表现在权力有限的观念还没有完全体现在法律中、在权力与权利冲突中还存在片面强调权力的倾向。(3)司法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应人权保障的需要。我国的司法制度是在激烈的阶级斗争年代建立的,其主要功能是镇压敌对分子。这种制度在追求法治和人权的时代还有待改进。

可以预见,我国与人权保障有关的法律会越来越完善,一个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将会建立起来。在今后国家各项立法过程中,会更加注意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贯彻落实到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并且,将适时地对现行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查,以宪法为依据进行废、改、立,加以必要的充实、调整、完善和细化,从而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法律轨道。

(三)人权保障精神作为一种价值观念对人们行为方式的影响

自清朝末年中国引入人权概念以来,在社会活动及日常生活中,人权其实是个比较陌生但使用率又相对较高的法律术语,这主要缘于中国自古就有朴素的人权观念,而人权在现实的法律中又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在新中国的四部宪法中,也没有人权相应的宪法地位。时代在变革,法律的文明含量也在不断提升。让人欣喜的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专门的一款已被郑重地写入了现行宪法的修正案,这表明人权作为一种价值观念已经获得国家根本大法的认同,这种价值观念必将对人们行为方式产生深刻的影响。

1、对人权的重视将进一步在全社会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在社会的所有构成要素中,人是第一要素。人们所奋斗的一切都与人类密切相连,但在人类历史的一些时期,由于国家权力的异化以及人类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常常使人们忘记了根本。无论是宪法还是其它社会规则,无论是国家治理还是其它社会管理,人始终是第一位的。对人权的重视使得人类的一切活动有意义,且不至于迷失方向。

2、尊重人权不仅意味着对自己权利的重视,也意味着对他人的尊重。人权作为做人的权利,人人享有。强调自己的人权,尊重他人的人权,利于社会形成一种和谐的秩序,从而建立人类幸福生活的基础。

3、人权精神的弘扬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人权是人区别于其它动物的权利,体现着人类理性的觉悟。人权的发现是人类的伟大进步,人权的发展也直接体现着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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