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政党的党内民主理论

·京都灬A家族日期:其他相关阅读:20000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政党的党内民主理论

马克思、恩格斯是无产阶级政党的创始人,也是无产阶级额政党的奠基人。他们一生都在为建立无产阶级政党进行不懈的斗争,在长期的建党实践过程中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党内民主建设理论。这一理论主要包含党内民主的真正内涵、无产阶级政党的党内民主原则、党内民主建设在无产阶级政党建设中的作用以及党内民主制度的建设理论等。

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政党的党内民主内涵和原则的论述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ldqu;民主是一个类概念&rdqu;,一般意义为&ldqu;人民的自我规定&rdqu;,他们提出:&ldqu;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只表现为一种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rdqu;,由此可见,党内民主就是党的制度,主要是组织制度,即建立在选举基础上产生各级党的领导机构的制度。马克思、恩格斯是这样描述共产主义者同盟的&ldqu;民主制度&rdqu;的:&ldqu;共产主义者同盟是1836年在巴黎成立的,最初用的是另一个名称。它逐渐形成了这样一种机构:一定数目的成员组成一个&lsqu;支部&rsqu;,一个&lsqu;总区部&rsqu;;整个组织由中央委员会领导,中央委员会有所有区部的代表大会选出,但它有权自行补充其委员,也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任命自己的暂时继承者。中央委员会起初设在巴黎,从1840年到1848年初,设在伦敦。支部、区部的领导人和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全是选举出来的。&rdqu;从这个角度来看,也就是说所谓的党内民主,&ldqu;就是在党的政治生活中,全体党员一律平等地表达意愿、主张,直接或间接地参与管理党内事务的制度。&rdqu;。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党内民主,它首先是一种制度,是为全体党员设立的,全体党员是决定性的环节。

从无产阶级政党的先进性出发,马克思、恩格斯在应邀改组正义者同盟的时候,就阐述了未来政党的民主原则。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党内民主思想的核心是&ldqu;在党内事务中所有盟员一律平等,在党内绝对自由地交换意见是必要的&rdqu;。在《共产主义同盟章程》中规定:&ldqu;所有党员一律平等,有义务在一切场合下互相帮助;党的各级领导机构,从基层到中央,都必须自下而上地选举产生,而且可以随时撤换;代表大会是全党的最高权力执行机关,有义务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rdqu;,这些规定,是党内民主的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重要原则。在谈到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ldqu;共产主义者同盟&rdqu;时,恩格斯也指出,其&ldqu;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rdqu;,&ldqu;一切都按这样的民主制度进行&rdqu;。马克思、恩格斯所提出和实践的这一原则使工人阶级政党确立了一般工人组织不可比拟的组织优势。

除此之外,在《共产主义同盟章程》中同时还规定了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原则。这就是:同盟从基层到中央由选举产生;所有的盟员一律平等;同盟代表大会为同盟最高权力机关;中央委员会为中央执行机关,定期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区部要定期向中央报告工作;盟员的活动要符合同盟的目的;盟员要承认同盟的纲领,同时还要严守秘密等。所有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思想,从而为共产党的组织原则奠定了基础。

二、马克思、恩格斯对党内民主在无产阶级政党建设中的作用的认识

马克思、恩格斯特别强调扩大党内民主的问题,看到了党内民主在无产阶级政党建设中的作用。早在共产主义者同盟时期,马克思、恩格斯就注意到民主的问题。但是知道巴黎公社,严峻的斗争条件,不允许党内有充分的民主生活时,才在反对蒲鲁东、巴枯宁无政府主义的斗争中,着重强调了权威和集中的意义。新时期开始后,各国党也争取合法地位,是扩大党内民主生活成为可能。同时,党组织的发展与壮大也需要扩大党内民主。否则,不仅无法调动全党的积极性,而且也无法同党内的腐化分子做有效的斗争。因此,马克思、恩格斯后期特别注意扩大党内民主。他们主张,在遵守共同原则的基础上,党内可以自由讨论和自由批评。恩格斯说:&ldqu;批评是工人运动生命的要素,工人运动本身怎么能避免批评,想要禁止争论呢?难道我们要求别人给自己以言论自由,仅仅是为了在我们自己队伍中消灭言论自由吗?&rdqu;他号召社会民主党人要监督党的干部,不要总是客气地对待党内官吏‐‐自己的仆人,不要总是把他们当作完美无缺的官僚,百依百顺地服从他们,而不进行批评。

党内民主,历来是马克思、恩格斯政党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无产阶级政党党建的一个根本原则。为此,马克思、恩格斯要求摒弃宗派、等级、密谋等做法,实行彻底的党内民主。马克思、恩格斯生活在无产阶级革命的初期,工人阶级组织很不规范,工人群众中存在的团体大多实行绝对的集中制和个人独裁制,充满着密谋、宗派和等级色彩。有鉴于此,马克思、恩格斯在筹建共产主义者同盟时,就旗帜鲜明地指出,要在无产阶级政党内部实行民主原则。在《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有这样的规定:&ldqu;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rdqu;,同时明确了盟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盟各级组织领导人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并且&ldqu;可以随时撤换&rdqu;;除此之外,也规定代表大会是同盟的立法机关,&ldqu;中央委员会是同盟的权力执行机关,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rdqu;等等。这一论断,实际是无产阶级政党关于党内民主的早期规定。

三、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政党党内民主制度的建设理论

马克思、恩格斯开创了无产阶级政党党内民主的先河,同时首次构建了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民主选举制度、集体领导制度。他们认为,实行党内民主,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必须在党的根本制度中得到体现。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马克思、恩格斯不但阐述了党内民主思想,而且还把这一思想付诸实践,构建了党内民主制度。

(一)提出构建无产阶级政党的代表大会制度

马克思、恩格斯一开始就认识到,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内民主的一项根本制度。健全代表大会制度,对于发展党内的民主生活,完善党内民主的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他们提出了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根本制度和核心制度的重要思想。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一切党的机关和部门产生和运行的合法性基础,这也是它不同于秘密团体和宗教团体的一个根本点。在无产阶级政党尚未获得政权的情况下, 党的代表大会的有序召开基本是不可能实现的,虽然如此,恩格斯在第二国际建立的初期就特别强调要通过召开代表大会来集体决定党的重大问题。他们认为,党的&ldqu;最高权力机关&rdqu;是党的代表大会,而全盟的&ldqu;权力执行机关&rdqu;是中央委员会,且中央委员会要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首先,他们确立了党的代表大会在党内权力机构中的中心地位。提出,&ldqu;应当坚持每年召开一次党代表大会。即使为了遵守党章,你们执行委员会也必须这样做&rdqu;。在马克思、恩格斯起草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有这样的规定,党的代表大会是全盟的&ldqu;最高权力机关&rdqu;、&ldqu;立法机关&rdqu;,党的代表大会每年要定期举行;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要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后来又有这样的规定,&ldqu;代表大会于此次会议后除发表指示信件外,还可以代表全党发表宣言。&rdqu;

其次,他们也提出党的代表大会实行的是年会制。马克思、恩格斯在组织无产阶级政党时的传统都是年会制。他们提出,为了发挥代表大会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必须定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规定,代表大会于每年八月举行。第一国际的章程规定,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ldqu;总委员会可以改变集会地点,但不能推迟集会时间&rdqu;。

最后,恩格斯还在为共产主义者同盟起草的章程中明确规定:所有盟员一律平等,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盟各级组织的领导人都由选举产生,并且随时可以撤换。由此可见,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建立无产阶级政党之初,就已经明确规定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必须作为实现党内民主的一个载体。

(二)系统规定无产阶级政党的党内选举制度

选举制是党内民主的一项重要制度,加之无产阶级政党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的,所以它就必然要强调选举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意义。马克思、恩格斯从他们所处的特定历史背景出发,对党内选举的直接性、民主性、科学性等有着精辟的论述,先后提出了尊重和保障党员权利、人人平等、实行党务公开、严格党内监督等观点,形成了特定历史条件下无产阶级政党关于党内选举的理论成果。同时,马克思主义的选举理论认为,只有普遍、直接、平等的选举才可以说是民主的选举。

马克思、恩格斯参与组织的共产主义者同盟,作为第一个以科学社会主义为指导的无产阶级政党,从其成立之日起就明确规定,党的领导机构均由选举产生并可随时更换。恩格斯称赞道:&ldqu;仅这一点就已阻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rdqu;。而共产主义者同盟也正是用民主制取代其密谋主义的集中制,且其民主制的核心就是党的代表大会,实行党的代表大会的主要方式就是民主选举和民主决策。恩格斯曾指出,其&ldqu;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rdqu;。《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有这样的规定,&ldqu;盟员有选举权,支部、区部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委员都由选举产生,并可随时撤换,区部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委员任期为一年,得连选连任,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之&rdqu;。对于广大党员选举产生的党员代表大会,同盟章程也作出相关规定:&ldqu;代表大会是全盟的立法机关,,可以代表全党发表宣言。&rdqu;

除此之外,在涉及选举制度的时候,马克思、恩格斯通常都是从广义上将选举制、任期制和罢免制三者放在一起。他们做到了突破资产阶级民主的狭隘性,在国际工人协会条例中明确指出,每个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代表大会上每个代表都有一票表决权。任何一个身居高位的人,都无权要求别人对自己采取顺从的态度。这是与《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的相关规定完全符合的,即&ldqu;支部、区部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委员都由选举产生,公职人员工作不能令人满意,可随时撤换&rdqu;。

(三)对无产阶级政党的党内集体领导制度的论述

集体领导是无产阶级政党的一项根本的领导制度。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只要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就能够防止个人专断,贯彻民主原则。首先,通过选举,成立党的各级领导集体。在组织机构的设置上,马克思,恩格斯提出,应该分为支部、区部、总区部、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按照他们的规定,支部的组成在3人到20人之间,每个支部选举主席和副主席各一人。两个支部以上、十个支部以下建立区部,区部委员会由各支部主席和副主席组成。区部委员会是区内各支部的权力执行机关,本国或本省内的各区部隶属于一个总区部,总区部是本国或本省各区部的权力执行机关。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党的代表大会是全盟的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

其次,他们还提出,各级组织要定期召开会议,实行集体领导。对此,《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规定,同盟的各级组织应定期召开会议。支部、区部和中央委员会至少每两周开会一次,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在遇到情况紧急时,可召集非常代表大会。在党的代表大会上,代表们可以自由争论,各种议案都进行民主表决,表决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同时尊重少数的原则。马克思、恩格斯起草的同盟纲领在当时就是经过长时间的激烈争论才最后被接受的。

最后,各级组织要定期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马克思、恩格斯规定区部至少每两个月向总区部报告一次本地区的工作进展情况,而总区部至少每三个月向中央委员会报告一次本地区的工作进展情况,同时中央委员会要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除此之外,中央委员会必须与各个总区部保持联系,坚持每三个月作一次关于全盟状况的报告。在国际工人协会章程中,他们又增加了以下规定:总委员会必须发表定期报告;在经费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多的出版通报,报道国际工人协会都关心的一些问题并如实反映一切情况;各中央委员会的负责人员应该定时向总委员会作一次报告,每月至少呈交一次报告;在每个协会会员要求阅读总委员会报告时,各中央委员会和分部应该无偿地向他们提供这些报告等相关内容。

马克思、恩格斯在实践的基础上对无产阶级政党党内民主理论作出了系统的论述,从党内民主的内涵与组织原则、作用到具体制度的设计,无不体现在他们的实践过程和理论专著中。他们在无产阶级政党建设的不断实践中,特别是在创建和领导第一国际、第二国际的斗争中,进一步坚持和发展了党内民主制,使之成为一切以科学社会主义为指导的无产阶级政党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政党的党内民主理论.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本文来源:http://www.rhlawyer.com/lunwen/186227.html

社会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