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科学发展观浅谈小额信贷中的大问题

执迷不悔-日期:工作总结阅读:19895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做为农村信用社的战略品牌,至今推行已近十年。诚然,小额信用贷款在“三农”中所起的作用勿庸置疑,而农村信用社是地方性金融机构,具有金融业高风险的天然属性。囿于政策、风险以及内部核算操作等因素,小额信贷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日益凸显,按农村信用社科学发展的要求,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并加以规避和修正。

政策性

问题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具有较强的社会行政色彩,资金的配置效率难以提高。小额信贷直接面对的是广大农户,有部份地区政府对小额信贷干预严重,对小额信贷的认识只停留在扶贫手段的层面上,这就不可避免地沾染上政府工作的色彩,也就是小额信贷支农政策性与信贷资金的效益性出现矛盾。有的地方政府片面追求政绩,对农业产业调整项目层层下任务抓落实,且主要资金投入的来源便是小额信贷,又加之农户缺乏足够认识,甚至直接违背农户主观意愿,有的受地块或借口“集中连片”统一“规划”,“硬赶鸭子上架”致使农户误认为小额信贷是项目政策性的配套资金,使得小额信贷行为有浓重的行政色彩。有的政府干部干脆只督促农信社小额贷款的发放,不管后期收回,项目落实建成后便“一退六二五”。

不合理的政策干预降低了小额信贷资金的配置效率,可谓“劳民伤财”。

其次,小额信贷信贷风险滞后与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刚性回笼的矛盾。大力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就是为了解决农户“贷款难”,就是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但农业产调项目有的必须有一个较长的阶段,如一些农村水产养殖业、畜牧养殖业、林果种植业等大多都在6个月以上。一些非生产传统种养业的生产周期,有的超过一年甚至更长,而且农户这个群体受自然、政策、技术、市场等因素影响,小额信贷在支持“三农”中,不可避免地出现沉淀,形成不良贷款。而目前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甚至更短,到收回再贷款时只是一个电话或一纸凭证就便了事,再加之银监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农信社的贷款规模按期间进行余额控制,这就客观要求农信社必须春放秋收。农信社这边不论是否出现沉淀、出现不良,也不论农业年景是否受灾,再贷款到期必须无条件归还。

再次是小额信贷需求量大、面广与农信社资金实力有限之间的矛盾。随着党中央国务院对“三农”政策的高度倾斜,特别是减免农业税和扶持农业相关项目配套资金的投入,加之新农村建设有关惠农政策的落实,农民似乎成为新时代的“宠儿”,躺在政策的“摇篮里”依赖性较强,农民借起小额贷款来理直气壮。对日趋紧张的资金需求,农信社心有余而力不足,农民手持“三证”到农信社贷款,农信社却达不到档案评定等级的资金需求。理论与实际出现偏离,个别农户在还款时出现逆反心理,片面地增强农户的“反信用”意识,恶化了信用环境。分析其原因,一是农信社过去粗放经营,形成了大量不良贷款,有的地区高达50%以上,致使减弱了应有的支农实力;二是农村储蓄机构的多元化,有的网点单向吸取农民闲置资金,而不向农民投放贷款,成了化农村资金为非农资金的“转换器”,农信社筹措支农资金显得捉襟见肘;三是人民银行虽然给予部分支农再贷款,但相对巨大的农户群农贷资金仍有较大缺口。

风险性问题

一是农户自身道德观念带来的风险。因小额信用贷款带有一定的政策性色彩,一些农户特别是信用观念较差的农户,把小额信用贷款与振灾款、扶贫款、救济款混淆起来,到期后没有还款意识或不主动偿还,出现“不贷白不贷”一哄而起的攀比现象。再有就是部份素质低下农户恶意串通借款,表现其一是农户小额贷款“农转非”现象带来的风险。按规定小额信用贷款只能发放给事先经严格评定的持有贷款证的农户手中,资金主要支持以农户为主的涉农行业,但实际运作过程中却存在着贷款证转让、出借,信贷员无法控制,出现“鱼目混珠”挤占、挪用及垒大户现象。其二是“张冠李戴”贷款即非农业人员借用有关系农户的身份证件及贷款证骗取小额农贷。其三是“化整为零”贷款,即非农人员冒用多人身份证件,套用小额农贷,或者用一户多次立据借款。其四是“偷梁换柱”贷款,即联系一个或多个农户借款,实际为一人所用,风险集中且对农信社在社会造成负面影响较大。

二是自然灾害带来的风险,农业本身就是弱质产业,避灾能力较差,存在灾害风险、市场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等,导致上述风险一旦出现农户贷款到期则不能及时归还。

三是其它因素带来的风险。有的农户看到贷款手续简单借款很方便,部分农民急忙上项目占满授信额度指标,结果事与愿违效益低下无力偿还。还有的农户左顾右盼,借完款后不依据自身实际,出现资金浪费现象较为普遍,小额信贷资金的价值与使用价值不成正比,运营中隐含风险较大。

操作性问题

农信社部分信贷人员素质偏低责任心不强,在农户授信评定基础工作中就出现偏差。由于农户对自已的资金来源和运用日常没有详实的记载,评定时凭简单进行等级划分,更有甚者有的农信社由于此项业务量较大,走捷径“凭空杜撰、闭门造车”,简单编制信用档案,发了贷款证。还有的信贷人员直接偏听村干部的片面意见,不做调查感情用事,淡化了农户小额信贷评定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另外在小额贷款投放过程中约期不尽合理,投放的周期与农户养殖业的周期不相适宜。小额贷款是“一次核

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有的农户养殖业周期长,且效益低下,而在此期间不让贷款超期加息,进行多次置换,从而导致农户信誉程度减弱,养成还款时推拖现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现占居农信社贷款业务的80%以上,在业务管理和操作上无异其他贷款。因其是信用贷款,不同于其他担保贷款,相对而言,风险指数较高,到期收回难度较大,而按内部管理有关规定,特别是银监部门监测农信社不良贷款不准上升,新投放贷款必须全额收回。也就是说小额信贷也不例外,到期后必须收回,不能转入不良,这样信贷人员不得不放新收旧、以新换旧。操作员为逃避上级社的检查,在此项业务操作处理上虽做了一些伪装,但必定农户没动实钱归还,

多次置换,恶化了本来就不景气的信用环境,久而久之,“置换”变成“纸换”产生了“质变”,掩盖了农信社资金真实结构,隐藏的风险较大,大有“自欺欺人”“偃苗助长”“掩耳盗铃”之味道。

解决问题的框架及思路

一是剥离农信社的不良资产,对省联社成立前的不良资产进行剥离,让农信社轻装上路;二是对政府规划的项目凡是需小额信贷支持的实行财政或当地政府贴息,贴息至一直到农户还完小额信贷为止,以便使政府干预的项目贷款归还有着落;三是延长人民银行再贷款的归还期限,并适当建立实行小额贷款呆(坏)帐制度,农信社也要适当放宽小额信贷的农户还款期限,必要时可延至二至三年,或小额信贷可以超期,但超期的期间做统一约束;四是国家对农信社小额信贷,要建立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必要时可实行对农信社小额信贷呆(坏)帐实行国家赔偿制度,切实保障农信社科学发展的后劲,使其完成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经营效益的“双重任务”,使“三农”有更强大的资金支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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