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特别策划·关注农民工维权为何讨不到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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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赵从广西农村来到海口后在一大厦当保安。该大厦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老板包吃包住每月支付500元工资。小赵一天24小时吃住在大厦,和另一名保安一起负责大厦的安全保卫工作。因房地产公司转移到上海从事商品房开发,大厦的管理委托给了一专业物业管理公司,工作3年的小赵因此下岗。为此,小赵多次和远在上海的老板电话联系,希望公司适当给自己一点补偿。转眼两个多月过去了,老板曾经答应的补偿一直没法兑现。今年2月,小赵和朋友一起旁听一起劳动仲裁官司之后,决定和房地产公司打一场加班费官司。小赵说,工作3年没休息日、节假日,老板没有多发过一分钱,他要把这3年节假日工资和平时加班工资都要回来。但小赵的请求很快被仲裁委驳回了。原因是超过60日仲裁时效。小赵不服。接到裁决16天后又起诉到法院,一审、二审均败诉。[点评]看了小赵的遭遇深表同情,但同情代替不了法律,只能为小赵感到遗憾。《劳动法》第82条规定,劳动者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超过60日就已过仲裁时效,小赵因此被仲裁机构驳回。据不完全统计,海口每年因仲裁时效败诉的官司不下二成。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虽超过60日仲裁时效,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这对弥补仲裁时效较短的弊端无疑是极为有利的,但该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什么是超过60日仲裁时效的正当理由,缺乏可适用性。五一特别策划·关注农民工维权为何讨不到加班费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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