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玉杂文:走不出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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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红玉

前几年的一个暑假里,班级里的一个小男孩突然离家出走,家长天天哭着喊着向我要孩子,那阵势,似乎这孩子是被我拐卖掉的,我要是不把这孩子交出来,我就成了千古罪人了,以至于现在想起来我都心有余悸。

说心里话,他们急,我也急啊,毕竟给这孩子做了两年的班主任了,尽管孩子今天惹事明天生非的,但那份感情还是割舍不下的,所以,我不顾炎炎烈日,走街串巷地在人海茫茫中寻找那个不知下落的孩子。

家长们在找了三天还没有找到孩子的情况下,有些气急,便不断打来电话质问我,问我这个老师是怎么当的,孩子丢了老师得负责任,接着又找我们校长,校长又找我,而那时我正在到处翻找孩子,整整折腾了一个星期,最后还是家长亲自在离家三十里之外的网吧里把那孩子捕获归案。

至于家长找到孩子后是怎么对孩子进行教育 的,我不得而知,我只知道,这之后家长就再也没找过我,也不知是觉得没必要告诉我,还是觉得面子上过不去,还是其他什么原因,找到了孩子居然没有通知我一声,也就是说,在孩子被家长找到一天之后,我这个班主任还在烈日炎炎下满城奔波着寻找着这个孩子。

知道了孩子安然无恙,终于放心,但这一放松,心里居然不舒服起来,酸甜苦辣一并包裹着我,让我突然想哭。

说到责任,暑假里孩子出走,老师没有任何责任,之所以协助家长寻找,完全是出于那份师生的感情。但想起来也后怕,万一这孩子有个三长两短,我这老师估计是当到头了,对家长,对学校,对社会,我都没法交代,我更对不起那个与我朝夕相处的孩子。尽管我知道不能怪我,但家长们不这么认为,他们不管是不是暑假,他们只知道我是孩子的班主任,孩子一放暑假就没影了,就是我的错。

由此让我不能不去思考老师和学生和家长之间到底是个什么样的关系,结果是越想越糊涂,也许这个问题将成为我永远也走不出的困惑了。

我们国家的法律越来越健全,前些年就已经有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个法,使学生和家长的各种权益得到了保障。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运而生的却是有关教师的七条禁令,学习教师七条禁令时,我们教师个个都过了签字画押这一关,但我签字的同时心里却犯嘀咕,我怎么有一种被侮辱了的感觉呢?把我们教师当什么了?难道呕心沥血教书育人的结果就是把我们如囚犯般禁锢起来吗?为什么没有一个法叫教师权益保障法的?莫非学生的权益得到了保障,也就意味着教师的权益的丧失?

据报道,广东某中学的林老师听到一个学生叫其“四眼仔”的绰号,林老师打了那学生一耳光。当天下午,学生家长邀亲属冲进学校将老师暴打一顿,逼其在数百名学生面前下跪长达近20分钟,在索得老师5000元经济赔偿后方离开,导致学校耽误上课近两个小时。当地教育局以文件形式向全区发出“关于对林某作出通报批评的决定”,称:“因学生黄某叫了老师林某的绰号而被林某打了一耳光,在学校和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对教师林某在全区教育系统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连续3个月扣发岗位津贴10%;责成其对被打学生登门道歉,并在该校教师会上作检讨。”

这件事当时引起了不小的轰动。众说纷纭,有拍手称快的,更有为那教师鸣不平的。

我身为教师,理解教师的苦衷,现在的学生,就文明礼貌方面而言,确实是教育的缺失,别说喊老师外号,就是骂老师的也不在少数,甚至还有动手打老师的,这样的事情太多太多了。但是,学生是未成年人,有保护法,而教师没有保护法,学生可以顶撞你可以谩骂你,但你不能采用任何手段处理学生,因为你有七条禁令!家长呢,可以采用任何非法手段殴打你凌辱你勒索你,但你不能反抗和有任何怨言,还得给人家赔礼道歉,因为家长没有七条禁令!

我们教师是什么?我们什么都不是。教育管理部门不能保护我们,他们要依“法”办事,而这个法,只针对教师,不针对家长和学生,也就是说,家长和学生打教师,白打。这老师,当得窝囊!

无独有偶,曾经,身边有一年轻女教师在批评学生的时候,因为学生出口不逊,推了学生一下,下午学生的爸爸就来到学校,当着所有老师的面,抓着那女教师的头发就是两个嘴巴,打完还说:“你怎么打我孩子,我就怎么打你!”然后扬长而去。挨打的老师哑巴吃黄连,围观的老师敢怒不敢言,而学校方面,却还要做家长的思想工作,就怕人家告到教育管理部门,因为家长一告状,不管是对还是错,都是学校的毛病,都是老师的毛病。

这样的事情看得多了,聪明点的也就学乖了,我就曾经对同事说过:“别那么想不开,哪个孩子都不是自己亲生的,人家家长不让管,你最好是别管,费力不讨好,我们犯得上吗?”

或许别人会认为我这是没有责任心的体现,但我要说,在教师权益得不到基本保障的情况下,别和教师谈责任。

王红玉,1966年生于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现就职于大庆市第三十六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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