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无效和可撤销婚姻法律制度的三个程序性问题

负我心i日期:民法阅读:163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颁布施行,为违法婚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统一和权威的法律标准。在一定程度上结束了审理此类案件的混乱无序状态,其积极意义自不待言。但由于制度建设上的不成熟,审判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也在所难免。本文仅就无效和可撤销婚姻法律制度的三个程序性问题谈谈我们的一点粗浅看法:法有效的实质要件,从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角度出发,可以考虑对当事人的撤销申请进行调解。从法律规定上来看,《司法解释》规定对无效婚姻案件的婚姻效力部分不适用调解,而对可撤销婚姻的婚姻效力能否进行调解没有明确,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根据《民诉法》关于调解的一般原则,此类可撤销婚姻案件是完全可以适用调解的。在后一种情况下,由于胁迫的状态存续于整个婚姻阶段,在诉讼时,这种胁迫的违法因素依然存在,这种情况显然不符合调解合法的原则性要求,使调解丧失了理论基础,也就是说后一种情况不应适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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