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原则之研究

放手也是幸福丶日期:刑法阅读:3527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原则之研究

知识经济正在逐渐成为世界经济的主导,知识经济这种独特的经济形态中,知识成为重要的资源,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要,把知识产权的保护纳入到法制化保护的轨道上来,已成为国际潮流。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日益得到国际社会普遍的关注,所以本文及对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原则进行探究。

一、利益平衡原则

(一)利益平衡原则概述

我们所说的利益其实就是指好处,从利益的本质看其实就是根源于人们的需要。现代社会是一个商品经济社会,利益成为人们所追求的目标,而且由于一定的社会存在着不同的利益主体,不同的利益主体对利益追求目标是不一样的,所以一旦出现了问题就会使得不同的利益主体对利益产生不同的看法,这就会导致一些冲突的发生。利益平衡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利益的均衡,利益的平衡主要是在一定的利益格局的体系之内,不同的利益主体能够进行和平的相处,并且处于相对均衡的状态。利益平衡的原则其实是法律在执行和制定过程中所要坚持的一项基本的原则,在制定或者是执行的过程中是要考虑到各个方面的因素的,而且对于一些能够引起各个方面利益冲突法相关变动是应该不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要损耗其他方面的利益,将相关的利益损失不断的降低到最低的程度。我们在对知识产权进行分析的过程中,知识产权相关的制度和利益之间时候存在着天然的联系,首先是我们从知识产权的特点来进行分析和研究的话就会发现,从私人方面来进行说明,知识产权是人的私有的财产,知识产权相关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鼓励创作,对思想的创作物进行保护,不仅仅如此,还对创作这些作品或者是物品的私人进行充分的保障。其次是我们从国家的层面来进行分析和研究的话就会发现,我们制定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国家对一些公共政策的选择,一般的社会群众是不需要为了取得相关的创造物而付出一些昂贵的代价的。

我们对知识产权平衡原则进行具体分析,主要是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国内层面的利益平衡机制和国外层面的利益平衡机制。首先是我们对国内层面的利益平衡机制进行分析和研究的话就会发现,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知识产权的私权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如何能够达到平衡。其次也就是国际层面的利益平衡机制,所谓的国际层面的利益平衡机制就是知识产权如何在世界范围内的国家知识产权之间达到平衡关系。国内层面的利益平衡机制其实主要是指我们要从个人和国家以及社会的相关利益的角度出发,对于一些知识产品的大量生产以及不断的推进知识的迅猛发展和宣传的过程之间是需要知识产权制度来达成一个平衡的,并且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制度也是要相应的发生变化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所以这也就使得这个平衡的状态是一个动态,在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的利益主体和利益集团是要随着相关的变化而做出不同的选择的。

国际层面的利益平衡机制其实主要是指由于科技革命的不断发展,经济全球化发展的程度是在不断的加深,随着国家之间的交流在不断的加深,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也在国际范围之内不断扩展,并且知识产权已经进入到了国际保护的阶段,由于以上方面的发展,知识产权就成为了一个全球化的产物,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不仅仅是涉及到了国内的不同的利益主体,而且还不断的扩展,涉及到了国外的不同利益主体以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由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域越来越广泛,所以这就需要我们应用刑法的手段来进行保护,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必须要遵守利益平衡的原则,这样才能够在对相关的知识产权在应用和保护的时候在个人、国家和社会这三个方面达到平衡,不会过分的损害相关的利益,促进国家的发展。

(二)相关的执行和贯彻

我们在对知识产权进行刑法保护,进行定罪的时候主要是根据相关的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反映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危害情节程度的严重来作为定罪的情节的。例如,我们在对侵犯知识产权相关的侵权行为是可以以 &ldqu;侵权数额&rdqu;来代替&ldqu;违法所得数额&rdqu;的,并且我们在进行定罪的过程中主要是以这个标准来进行衡量知识产权侵权的犯罪数额。这主要是因为我们在对知识产权的相关侵权行为在进行定罪的过程中,&ldqu;违法所得数额&rdqu;是不能科学合理的反映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本质特征。而且我们在对相关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定罪的过程中主要是以这个侵权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否严重来进行衡量的,并不是这个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多少的利润来进行衡量的,因此我们在使用&ldqu;违法所得数额较大&rdqu;来进行侵权行为定罪的话,这就会给人们造成误区。由于对&ldqu;违法所得数额&rdqu;的含义比较模糊,不利于司法操作的,所以我们应该要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明确的定义,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明确的划分。

我们在进行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是要改变对一些查获的知识侵权产品的复制品以及通过违法的手段获得的相关产品都是需要进行没收的,不仅仅如此,还需要对一些相关的受害人进行一些补偿,运用刑法的手段来打击相关的侵权行为,维护自身法利益。

二、及时原则

(一)及时原则概述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不断发展变化,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以及大小也会随之发生变化。由于一些相关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发生了变化,所以这也就粗腰对相关的刑事方面的立法进行变化,这样才能够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也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及时性。刑事方面的立法首先是要对相关的危害性行为要有一个敏锐性,这对刑法的公正性以及公平性的坚持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由于我们在进行立法的时候往往是受到&ldqu;经验立法&rdqu;指导思想的影响,所以在一定的程度上我国在刑事方面的立法是存在着一些问题的,缺乏对一些新型犯罪进行及时的规范和纠正的规定。

我们以知识产权刑法保护进行分析和研究的话就会发现,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滞后性是比较明显的,其实也包括上面分析的原因,还有一个方面的影响就是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对象,是与知识产权的特点有着密切的关系的,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技术发展更新换代是非常快的,随着技术的发展相关的新知识也就会产生,这就使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不断扩大,但是由于相关法律的发展与技术有时候并不是并行进行发展的,所以这就使得知识产权的形式执法比较难,比较滞后。

(二)相关的执行和贯彻

首先,是要对一些新型的侵权行为进行定罪,增加部分的新罪。

我国知识产权的起步是比较晚的,所以我们可以借鉴和引进国外相关刑法中的规定和政策,并结合我国发展的实际情况,将我国的一些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化,对一些新型的侵权行为进行定罪,增加部分侵犯知识产权的新罪。

其次,修改和充实一些知识产权犯罪的罪状。我们进行这方面的修改和充实其实主要是在现有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之上,通过修改相关的刑法的条文来扩大知识产权犯罪的使用范围,一是我们要扩大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范围;二是要扩大对相关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规定,除此之外还要对相关的规定进行更加明确的定义,不断的完善知识产权犯罪方面的政策和制度,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发展。

三、谦抑性原则

(一)谦抑性原则的概述

我们所说的谦抑性原则其实主要是指刑法不应将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作为其对象,而应将不得已才使用刑罚的场合作为其对象的原则。我们所说的谦抑性原则其实主要是追求对人权的保护和刑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所以在一般的情况下是不得已而为之。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主要表现在罪之谦抑和刑之谦抑,知识产权在发展的过程中,一些发达国家为了保护自己国家的利益就对知识产权进行了高水平的保护,所以这就使得对侵犯知识产权方面罪名的规定越来越多的,而且保护对象的范围越来越广,相关的刑法规定也是越来越严密的。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方面的发展是比较完善的,但由于国情的不同,我国在借鉴引进相关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经验的时候,应该要进行谨慎的选择,并要结合我国相关的实际情况,针对相关的知识产权犯罪的性质,要坚持谦抑性原则。

(二)相关的执行和贯彻

首先,我们要使用谦抑性原则来对知识产权进行刑事立法的时候,要考虑到各个方面的因素,不仅仅要考虑到知识产权犯罪的经济因素,而且还要考虑到相关的社会因素。我们在对相关的知识产权犯罪进行处理的过程中要最大可能的不要使用刑法的手段来解决相关的问题,但是由于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顾我国的实际情况,在知识产权方面出现盲目的进行追求犯罪化的一些主张。

其次,在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方面要坚持和贯彻谦抑性原则,对一些行为是否造成犯罪的时候,我们对一些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最大可能的按照有利益被告的原则来进行的,在第一时间就要考虑到是否有知识产权犯罪的问题,我们这样操作是有利于防止刑法进行扩张的。但是在实际的过程中,由于在对一些侵犯商业机密纠纷问题进行解决的过程中,大多数的情况下是以刑事的手段来解决这种问题的,这是有悖于刑法谦抑性原则的。

四、结语

本文主要是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原则进行了分析与研究,主要是从三个方面来进行说明,首先是对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利益平衡原则进行了说明,其实是对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及时性原则进行了阐述,最后是对知识产权刑法保护谦抑性原则进行了分析。通过对这三个方面的分析与研究,希望可以为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提供一些借鑒,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大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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