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活动的边界

◆◇ 像瘋了一樣日期:宪法阅读:9436

钩沉政党的发展历史,政党制度与宪政之间存在显见的分殊与契合的关系。传统的理论认为只要借由政党自由制度和靠着政党自治、政党自律制度,就不仅可以实现政党内部的民主化和法治化,而且亦可以在实践层面牵引国家的民主化和法治化。以此证诸于事实,除了那些民主法治传统比较悠久的国家比如英国和美国,确乎实现了这样一种良性的发展外,而在其他国家随着政党规模的扩大和组织体系的固定化,却出现了另外一种景观—即政党操控在少数精英手中,导致政党本身的寡头化而背离民主的理想。而在某些国家甚至出现了政党权力的垄断化现象,形成对国家民主的破坏和对公民权利的侵蚀。原苏共中央书记,现在的俄共中央书记久加诺夫在评论前苏共垮台的原因时认为:苏联共产党垮台的真正原因是它的三垄断制度,即共产党以为自己想的、说的都是对的—垄断真理的意识形态制度;以为自己的权力是神圣至上的—垄断权力的政治法律制度;以为自己有不用说就可以做的特权福祉制度。从结构功能主义的观点检审上述现象,我们认为,政党内部角色要素的清晰定位以及政党之间、政党与国家政权之间、政党与社会自主领域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作用模式的良好建立,才是优化政党功能的关键因素。法性,才可在国家、社会内存在和发展[3],理论上似乎绝无允许政党内部派别发展的可能性。但各政党尤其是执政党一直致力于从社会各阶层吸纳党员,一个自然产生的追问是政党本身的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何以可不在整合派别利益的基础上产生,或者从不同阶层产生的党员代表本阶层的利益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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