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殊教育中的四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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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特殊 教育 获得了举世瞩目的 发展 ,2004年残疾儿童的入学、在学人数是1978年的12倍;我国不仅有残疾儿童的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和高等教育学校,还有大量的残疾儿童或残疾人在普通幼儿园、中小学和大学随班就读。但是,残疾儿童入学、在学的城乡差异和地区差异依然很大。这些成绩和差异与民间文化、执政水平、 法律 和教育管理措施密切相关,因此,要使我国的残疾儿童教育再上一层楼,就必须关注、 研究 、改进这四个 问题 。

关键词: 中国 特殊教育 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特殊教育尤其是残疾儿童教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例如,1978年我国残疾儿童的在校生(义务教育阶段)的人数为31,000人,1996年为321,000人,而到2004年,则达到了371,800人。仅仅从人数上看,2004年的残疾儿童在校生数就是1978年的12倍。

同时,我国特殊教育的形式也趋向多样化,不仅有专门的残疾儿童幼儿园、有各种义务教育阶段的专门学校,也有专门的残疾人大学或系科,还有从幼儿园到大学的随班就读;不仅有政府如教育部门、民政部门举办的学校,还有群众团体或组织(如残疾人联合会)、个人举办的学校;不仅有残疾儿童如盲、聋、弱智儿童的专门教育,还有肢体残疾、特殊才能、一般智力超常儿童的专门教育。

我国特殊教育的成绩巨大,但是,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率的地区差异很大,不仅 农村 地区和城市有差异,东、西部也有差异。同时,残疾儿童的教育效益也存在差异。不仅盲、聋、弱智学校之间的教育质量(主要从文化课角度看)存在差异,而且,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的教学效益差距也很大。

何以在特殊教育发展迅速的同时,又存在上述明显的差异呢?本文从我国近20年的经验出发, 总结 出四个与之密切相关的问题,和大家交流。

1 民间文化

成绩的取得和问题的存在与民间文化的变化或与某些要素关系密切,或者说,特殊教育问题有着深深的文化烙印。

例如,有的家庭并不富裕,可是为了残疾的孩子却不辞辛劳地到处求医问药,并想尽一切办法,让孩子到学校读书。有的聋儿家长甚至连续好多年替孩子在学校上课,然后回家再教给孩子,直至使孩子获得大学文凭。在盲、聋、弱智三类儿童中都有这样典型的例子。这些例子反映出了人们对残疾人的慈爱、怜悯和把他们当作人来看待的文化特点。相反,有的家庭其实不贫穷,可就是不让自己的残疾孩子上学。这些家长认为,家庭可以养活他,不需要出去念书。还有人认为如让别人知道有一个残疾孩子,是很没有面子的。因此,从海南岛到内蒙大草原,从东海之滨到青藏高原,都有一些残疾孩子被关在家中、成为圈养人的例子。

其实,我国早在商、周 时代 就有了对待残疾人的一些正确对策和理念一,但时至今日,围观肢体残疾、聋人、盲人,甚至对其恶作剧的现象,也不是没有。许多人还存在着一些阻碍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理念,这些理念不除,残疾儿童的教育权就会受到 影响 。

因此,应该使用一切可能的手段或 方法 ,矫正下列不正确的影响残疾儿童入学的观念。

(1)对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儿童的教育无知、怀疑

由于缺少相应的知识,许多人怀疑盲、聋、弱智等残疾孩子是否能够 学习 。因此, 自然 就不送孩子念书。这种现象在农村地区更多见。

(2)认为读书无用论

这些人认为,普通儿童读书都找不到工作,残疾人念书又有什么用。因此,也就不需要送到学校读书。

(3)报应、遮掩论

这些人认为,生了残疾孩子是报应的结果,因此而产生遮掩的行为,不乐意孩子出门,更不乐意孩子读书。

(4)认字即可论

认为孩子读书能够认识几个字会写自己的名字就可以了。这样,孩子还没有接受完完整的义务教育就可能辍学。

(5)男女有别论

认为男女有别,男孩可以读书,女孩就算了。因此农村地区尤其是落后的农村地区的残疾的女童特别不容易有读书的机会。

(6) 经济 困难论

经济困难是许多残疾儿童家长拒绝残疾儿童入学的金字招牌。但是,只要不是挨饿,这个借口就不站不住脚。

我国那些特殊教育发达的地区,都是上述观点纠正的比较好的地区。

本文认为,这些文化现象的消除或改进,当然要靠政策、法律一,但就 目前 情况看,在全国范围内,发挥大众传媒——尤其是可视媒介,如电视、 网络 、电影等的作用尤为重要。

中央电视台“实话实说”节目曾经制作过两期残疾人的节目,2005年中央台的春节联欢晚会曾经有聋人的舞蹈节目,它们的教育效果和对某些人的震撼是空前的。实际上,包括电视、电影、录像和网络等在内的传媒,在改变人们的观念,提供相应的知识和方法上,具有无可比拟的作用。

因此,本文建议相关部门或机构,在专业人员约协助下,利用媒体为建立优良的民间文化、发展各种事业(包括残疾人事业)而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这应该是目前改善民间文化、提高残疾儿童入学率的最有效、直接的文化手段。

2 执政水平

这是一个很敏感的问题:但是,现实使我们不得不承认,教育问题(包括残疾儿童的教育问题)和执政水平有很大的关系:

执政水平尤其是基层官员的执政水平,其实反映出一种执政文化。共产主义运动在19世纪至20世纪中叶之所以风靡全球,并在许多国家建立了政权,除去依靠其提出的诱人的生活前景和美好的理想外,当时大多数运动者的优良的工作作风(或称为执政文化)也是使之成功的重要因素。

我们发现,在我国凡是特殊教育发达的地区,都是当地领导(包括教育官员和党政领导)比较重视残疾儿童事业的,对残疾儿童有着比较深情的同情、怜悯,并乐意为他们在能力范围之内服务(也就是当年毛泽东提出的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因此,才出现了单单靠某个或某些教师的行动或游说,就促使当地政府建立了特殊教育学校的例子。

实际上,教育问题在日理万机的主要官员那里并不是急迫的问题,残疾儿童的教育就更是小中之小了。在这种情况下,官员的高执政水平需要外力的推动。

我们发现,政府想举办特殊教育学校时,家长不一定送孩子来上学,但是,家长有强烈的上学愿望时,就可以促进政府帮助实现愿望。

在欧美都有民间组织,如残疾儿童家长组织积极呼吁,促进了残疾人的待遇和权利的实现,从而提高了政府执政水平。因此,还需要政府之外的组织、人员,共同促进执政水平的提高。

对残疾儿童事业不重视的地区或个别官员,既要采取系统内机制,又要采取系统外机制,使之转化观念、为残疾人服务。

就系统内机制而言,应当强化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依法、认真施政。对于那些行政无作为者,在通过诸如“先进性 教育 ”等教育措施纠正的同时,应该严吏治、重法典。因此,本文以为,一些基层执政者以 经济 落后、资金短缺、 法律 不健全为借口,不能很好的保障残疾人的基本权利(教育权)的行为,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实际上,利用已有的资金(包括地方税收和中央政府的拨款),保证每个残疾孩子入学是有相应的经济条件的。或者说,从政府的消费(如上海一年的公车消费就是20)多个亿)一些落后地区的官员照样使用好车、照样大吃大喝来看,经济再也不能当作拒绝 发展 特殊教育的借口了。

就系统外而言,则需要广大的 社会 民众、团体组织,从国家发展、民族强大的角度,真诚的通过各种措施帮助政府,提高执政水平,从而促使各种事业(包括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例如,如果全社会没有把人看作是人,人的基本权利就被忽视,残疾人的教育 问题 自然 也就可有可无。相反,我们在人的视野下看残疾人,他们就应该具有人的权利,自然,只要有饭吃,就应该有权利读书。

如果有了这样的氛围,相信政府就一定能够提供相应的服务了。

3 法律

文化毕竟是文化,它只能通过相应的 影响 来解决残疾儿童的教育问题。在 现代 社会,要真正实现残疾儿童的教育权,法律(包括强制的执行)是最有效的手段。

尽管笔者曾经不止一次的发表观点,强调利用好现有的法律,就能够有利的提高残疾儿童的入学率。也就是说,我国特殊教育取得的举世瞩目的发展,在很大的程度上依赖我们的教育法律的建设。但是,美中不足的是,现行有关特殊教育的法律或条文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并且这些问题亟需解决。

笔者曾经把这些问题 总结 为三个方面、七个点,即法律不全、无良法可依和执法不严三个方面。

例如,从宪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到残疾人保障法,有关特殊教育对象的术语比较混乱,宪法中使用盲、聋、哑和其他残疾的说法,而残疾人保障法使用的则是视力残疾、听力残疾等术语。再如,已有法律条文界定的特殊教育对象不统一、范围较狭窄。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是盲、聋哑和弱智三类,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是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对象不统一。同时,表面上看,残疾人保障法似乎比较全面的给出了特殊教育的对象。其实不然。就特殊教育的实际而言,需要特殊教育的还包括大量的非残疾人,甚至包括一般智力超常儿童和特殊才能儿童。

因此,法律在促进特殊儿童的教育权的实现方面实乃任重道远。

按照 目前 情况,笔者以为,若以法律为武器解决特殊教育问题,应该从下列三方面着手:

(1)树立特殊教育的法律意识

有法律意识比有良法更重要。

(2)制定恰当的法律——建立良法

尤其是需要责任、权利、处罚明确的、操作方便的特殊教育专门法。

(3)有效的利用法律

按照法律办事,有效的遏制集体违法,包括对违法者追究刑事责任。

4 教育管理措施

从经济投入和招生人数等一般教育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我国特殊教育的效益也许比西方发达国家还要高。

但是,仅仅从学生的角度、从义务教育阶段教学效益的两个主要方面,即学生的文化素养和学生的品德行为素养中的文化素养来看,盲、聋学校学生的文化水平明显比同类普通学校低一,弱智学校和随班就读的学生亦是如此。

之所以出现这种结果,表面上看似乎是教师、学校的问题,仔细 分析 时,却发现是教育政策问题(包括经济投入、师资水平等)。其中最主要的恐怕与片面的、割裂的理解特殊教育,没有把特殊教育和整个义务教育有机的联系在一起有关一一。

传统上,我们只把盲、聋、弱智儿童当作特殊教育的对象,并且设置相应的学校。在发展初期、在积累经验的阶段,这种做法无可厚非。然而,在基础教育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这些思想和做法就应该做相应的调整。否则,就会出现特殊学校教育质量低、随班就读学生随班就读或者回流到特殊学校的情况。根据我们的调查,普通小学存在着大约10%左右的包括学业不良、情绪行为异常在内的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同时,又有超过一半的普通小学的教师不懂得或不能很好的教育这些学生,这就使随班就读的回流现象在一些地区非常明显。北京的一些特殊学校的学生竟有接近40%是由普通学校转来的,实际上反映的就是普通学校没有能够满足这些学生的需要。

因此,要解决我国特殊教育的效益问题,必须多措施同时进行。

4.1 理念

扩大特殊教育的内涵,把所有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包括一般智力超常儿童、特殊才能儿童、情绪行为异常儿童、学业不良儿童等等所有需要在教育上需要特别帮助的儿童,都看作特殊教育的对象。然后,采取 科学 的措施在特殊学校或普通学校对各种儿童因材施教。

4.2 措施

4.2.1 师资培训

师资培训的方式应该发生改变,应该把教师当作一个具有职业技能的工作来看,进行更符合职业要求的培训,包括特殊教育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要使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和相当数量的普通学校的教师具备基本的特殊教育的知识和技能。

4.2.2 教师配置

在普通学校实施辅助教师制度,广泛设置辅助教师或辅导教师,或称特殊教育教师,对学校中的特殊学生进行课堂、课后辅导或补救教学,或者对心理、情绪、行为问题学生进行帮助,发挥特殊教育师资培训的综合效益。

4.2.3 加强督导

把特殊教育的教学质量的督导纳入正常的督导渠道。普通学校以课程标准为督导参照系;盲、聋、弱智三类学校以正在制定的新的教学大纲(即目前所说的课程标准)作督导参照系。

应该说,从宏观上看、从绝对的角度说,经济是提高残疾儿童人学率和教育质量的基础,但是,从 中国 目前的情况和完备的教育体系看,有效提高残疾(特殊儿童)的入学率和教育质量,重要的并不在经济,而在人们的理念——包括民间文化、执政文化和法律措施如何。我们期待着中国特殊教育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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