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政府采购竞争与制约机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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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府采购中存在两大主要矛盾和核心 问题 ,一是竞争机制问题,二是制约机制问题。为此必须各自从三个方面着手建立竞争机制和制约机制。解决好这两大问题,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将进行得更好, 发展 得更快。

关键词:政府采购;竞争机制;制约机制

众所周知,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 社会 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正、公开、公平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是公共财政体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 经济 国家管理购买性支出的一项重要手段,也是国际上通行的政府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和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实施和推进政府采购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减少浪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治腐败。

政府采购制度产生于1782年的英国,英国政府首先设立文具公用局,作为专门负责政府部门所属办公用品采购的机构,美国政府采购的 历史 也可追溯到1792年,有关政府采购的第一个立法确定了政府采购责任人为美国联邦政府的财政部长。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建立了政府采购制度。我国的政府采购起步较晚,1996年首先在上海开展试点,1998年国务院确定财政部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从2003年1月1日起在我国开始施行《政府采购法》,该法是对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归纳和 总结 ,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据财政部统计,到2006年全国政府采购预算4122.2亿元,实际采购规模3681.6亿元,节约资金440.6亿元,节约率为10.7%;广东的政府采购规模已达403亿元,节约资金169亿元(《广东财政 理论 与实践》2007年11期)。综观十多年来我国的政府采购,特别是《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政府采购存在着很多问题,也有很多矛盾未解决。如采购制度表现形式混乱,采购人才缺乏,采购范围不大等诸多问题是客观存在的。究其实质,政府采购中存在的两大主要矛盾和核心问题,一是竞争机制问题,二是制约机制问题。解决好了这两大问题,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将进行的更好,发展得更快。

一、竞争机制的建立

所谓竞争机制是指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为取得政府采购的订单开展竞争的制度及实施保障。竞争是市场经济赖以发挥作用的基石,是促进经济活动廉洁、高效的推进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是举足轻重的一环。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若竞争充分就会促成低价中标,若竞争不是很充分,就会促成供应商预期较高的价格也可以中标。不仅如此,竞争不充分还会造成供应商间的“串通”,即供应商通过内部协商,确定“中标”供应商,由建该供应商报出高价,而其他供应商报出更高的价格,帮助该供应商“中标”,然后由“中标”供应商给予配合者补偿。这将使政府采购采购资金增加,浪费国家财政资源。

要保证政府采购的充分竞争,就要建立竞争机制。建立良好的机制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竞争的广泛性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到质量好、价格适宜的商品和服务,必须使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都能参与竞争。不论它是本地的还是外地的,也不管它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这里的供应商是指在 中国 境内外注册的 企业 、公司及其他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自然 人、法人。政府必须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处采购,其采购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可以是竞争性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方式,协商和竞争招标结合方式,竞争性的协商谈判方式,单方面招标方式等。

(二)竞争的保护

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无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改革开放以来采取的一些措施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建立 现代 企业制度的企业也越来越多。但是,我国民族产业整体水平不高、企业发展缓慢,规模效益差,产品多是低水平的重复生产, 科技 含量低仍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在政府采购中虽然我们提倡广泛的竞争,但还得考虑我国的国情,在竞争注意保护民族产业。这样做也符合国际惯例,即使是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也制定了《购买美国产品法》以限制外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三)竞争的前提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3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三公”原则是竞争机制得以形成的前提条件,一定要坚持,而要坚持“三公”就必须建立起多元化的信息公开披露机制。政府采购具有垄断性,信息的不对称性及招标过程的不确定性,人们对这些特性的了解必须通过信息的观察、收集、整理、处置及传递,尽量地化解信息的不对称性。因此,政府采购和信息公开机制的核心是建立多元化的信息系统。通过这个信息系统,无论是民众还是决策者都能够了解事情的真相,得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以免某一个部门、地方因为信息不灵而导致决策失误。

二、制约机制的建立

所谓制约机制则指的是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各部门、各环节之间的监督措施及实施制度。在政府采购中供应商为了赢得订单往往会游说政府官员,贿赂采购官员。就可能出现宣布紧急使用或特殊用途,使某一个供应商在没有竞争的情况下拿到订单;通过不合适的资格审查使潜在的供应商丧失资格,以此满足特定的供应商等等现象。其产生的根源在于政府采购的程序是要人来执行的,采购的制度也要人来遵守,政府采购存在腐败的机会,监督制约机制对于政府采购顺利进行尤其重要。没有健全的制约机制就会引发腐化,2006年8月广东省采购中心主任因受贿刚刚判刑7年,2007年12月12日的《南方都市报》又报到,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发生“窝案”,包括该中心负责人张某在内的多名工作人员因受贿被广州市纪检部门立案调查,不日将进入司法程序。 科学 的制约机制,既能保证竞争的有效性,又能防止政府采购中的腐败浪费。为此,我们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 法律 及其实施细则是根本

法律是最具有效力的管理手段,其制定的程序也最为严谨,《政府采购法》结束了我国政府采购领域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详细规范了方式、程序及法律责任,它限制了政策执行中个体的任意性的操作空间,规范政府管理部门的有序行为方式,强化法定制度的规范化执行。由于制约机制对于政府采购至关重要,它是保障采购效率,维护采购廉洁公正的前提,因此在《政府采购法》中对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包括司法监督)均作了规定,这部法律是约束政府采购行为的重要依据,要严格执行。由于《政府采购法》制定时间仓促,实施时间也不长,还应在实施过程中就出现的新情况、新 问题 不断制定、修改实施细则以完善制约机制。

(二)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是主体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约束形式很多,涉及的部门也较庞杂。因此在诸多制约监督部门中,应明确其主次关系,否则可能形成看似是面面俱到,一旦出现问题各部门又相互推诿责任的被动局面,使约束流于形式,约束机制形同虚设。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是国家设立的从事政府采购就监管工作的专门部门,地位尤其重要,因此在整个政府采购制约机制中,它的地位是第一位的,是制约机制的主体。 目前 许多省市制定了政府采购管理条例或办法,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也对招标采购过程进行了有效的监督,这就是所谓的事中监督。但对政府采购前计划的编制,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等政府采购的“事前”、“事后”约束却是空白。因而,应该在制度上规定给予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更大的权力,让其在各单位、各部门制定采购计划中有发言权,能监督政府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实行真正的全过程监督。

(三)建立政府采购的约束 网络 是保证

约束网络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约束,约束的主体是各级人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监督的客体是各级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如国库处,采购管理处。第二层次是对政府采购机构的监督约束。约束的主体是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以及公证机构、供应商等,约束的客体是政府采购机构。第三个层次是对供应商的约束,约束的主体是政府采购机构以及公证机构、合同管理机构,约束的客体是供应商。这三个层次就组成财政管理部门、政府采购机构、供应商相互制约的机制。同时,强化对政府采购的预算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计划的约束力。建立供应商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招标环节的约束。建立商品采购、验收、付款三个环节相互分离,财政部门、政府采购部门和供应商相互制约机制,最终形成多层次、多环节、一体化的政府采购约束网络。

参考 文献 :

1、程志兴.如何为政府采购行为建立监督制约机制[J].今日科苑,2006(11).

2、阎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 研究 [J]. 科技 管理研究,2006(3).

3、张华.关于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几点思考[J].长江论坛,2006(2).

4、张晓红.构建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相关配套措施[J]. 经济 研究参考,20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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