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坚持贯彻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司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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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是一个博大精深的科学理论体系,反映了我们党对发展问题的新认识。它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也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人民法院必须坚定不移地深入学习、深刻理解科学发展观,自觉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解决好人民法院面临的带有原则性、方向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通过认真学习与思考,我认为当前人民法院深入学习

实践科学发展观,最重要、最根本的任务,就是必须树立正确的司法观。

正确的司法观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现代法治基础之上,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精神内涵,根据司法工作自身规律和发展要求,以坚持服务大局、促进发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以“公正与效率”为基本价值取向等关于司法的理念、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理论体系和方法论的总和。正确的司法观是科学发展观这一博大精深理论体系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科学发展观在司法工作领域的具体体现。

正确的司法观与科学发展在精神内涵上是一致的。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据此,正确的司法观也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一)服务大局观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它昭示人们,现阶段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就是“要牢牢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这一深刻的内涵引领人民法院将为经济建设发展的大局服务确立为自身职能定位。

坚持服务大局的职能定位,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必须把工作放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来推进,注重为科学发展提供更加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担负起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具体讲,人民法院要更加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社会关系,把影响经济社发展的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要更加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把人民群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性引导、保护好、发挥好;要更加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在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要更加善于运用法律手段预防打击犯罪、管理社会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稳定因素,确保社会稳定。当前人民法院要高度关注国际金融危机对国内经济社会的影响,积极运用司法政策措施,保增长、促发展、保民生、促稳定,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工作在防范金融风险中的作用。

人民法院履行好服务大局的职能,从根本上讲,要求广大法官必须进一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增强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感情认同,真正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伟大旗帜来高举,作为正确道路来坚持,作为科学理论来运用,作为共同理想来追求;要按照“三个至上”的要求,努力在司法理念、司法方法、司法作风等方面真正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

服务大局必须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只有社会稳定了,经济社会才会有发展。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永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司法保障的着力点。正确的维护稳定观要求我们必须要把稳定工作放在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大的目标中来研究,提升到促进社会和谐这个更高层次上来追求。在具体工作中做到:

一是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从根本上确保社会安定有序,最终还是要靠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要积极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有效抑制和减少影响稳定的各种社会消极因素。

二是要拓宽维护稳定的思路,坚持宽严相济。“严”可以消除不和谐因素,“宽”可以增加和谐因素。严重刑事犯罪不论在何时、何地以何种形式发生,都要依法严厉惩罚,这是维护稳定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稳定的一条宝贵经验。要依法严厉惩罚各类刑事犯罪,决不手软,做到严之有据、严之有理、严之有序、严之有效、严之有力。同时,要坚持区别对待,该依法从轻的一律从轻处理。

(二)司法为民观

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它昭示人们,科学发展“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前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这一深刻的内涵引领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和谐司法的理论,以司法和谐促进社会的和谐。

人民法院坚持和谐的司法理念是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和谐司法理念具有丰富的内涵。在法律层面,和谐司法坚持一个宗旨,就是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司法活动的宗旨,全方位维护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实现“让当事人打一个公平、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遵循一条原则,就是以实质判断的合理性与形式判断的合法性的有机统一为基本价值取向;秉承一种方法,就是利益衡量的裁判方法。在社会层面,和谐司法遵循利益兼顾的原则,一方面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要反映和兼顾不同群众利益,协调好各方面利益关系;同时要关心每一个人的利益要求,依法满足人的发展愿望和多样性的需求。和谐司法要求“法官的判决必须考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问题,而不应为了追求一个法律价值而不顾其他社会价值。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必须统筹考虑,权衡利弊得失,在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寻求有机的平衡”。

人民法

院的各项工作,无论是化解矛盾纠纷,还是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归根到底都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都要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在具体工作中,必须做到:

一是要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每位法官都要做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忠实践行者,宪法和法律的模范遵守者,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忠实维护者。要坚决反对工作中存在的特权思想,彻底解决极少数案件程序不规范、判决不公正等问题。

二是要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诉求。人民群众有诉求才找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常常是穷尽其他救济手段之后的选择,甚至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往往对法院寄予了很高的期待。能够圆满解决的,要尽快拿出一个

解决办法;法律范围内难以办到的,也要做好解释说明。每一名法官,都必须学会既当定纷止争的裁判员,又当辩法析理的宣传员。

三是要加强对困难群众的司法救助。物质财富的拥有,可以有先后之分;但司法正义的获得,不能有先后之别。不管当事人处于什么阶层、财产多少、地位如何,在法律面前都要一视同仁,这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也是我们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但也要考虑诉讼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如果没有对困难群众、弱势群体特殊的制度保护,法庭就容易变成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强者和弱者在形式正义面前会很难获得实质正义的平衡。法院有义务对处于弱势的当事人提供一些必要的诉讼指导,指导他们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方便他们参与诉讼进程,提醒他们注意避免诉讼风险,并对裁判结果进行必要的释明。同时有义务、有责任通过司法救助,切实解决经济困难的群众打不起官司等问题。

(三)案结事了观

科学发展观“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它昭示人们,科学发展“是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统一,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统一”。这一深刻内涵引领人民法院要正确处理“求真”与“了断”的关系,坚持“案结事了”的工作目标。

“案结事了”是对人民法院人解诉讼纷争状况和效果的概括,是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与公信力的完善结合。其基本涵义就是不仅在诉讼程序上了结案件,而且在实际效果上了断纠纷。“案结事了”既是对司法基本功能的概括,也是法官对司法责任的担当。在社会转型的过渡时期,法官的责任已经不单纯是根据法律来判定是非,还要通过适用法律及时化解纠纷,办出让社会接受和公众认可的案件。

实现“案结事了”,一是要转变裁判理念。法官面对一个案件时,其着眼点不能把它仅仅看成一个等待裁决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而要把它看成一个需要法官化解的实实在在的纠纷;其着力点不是单纯地就法论法、就案论案,要引导当事人懂法理、析情理,用法律来维护社会普遍认同的基本价值观、是非观。

二是要增强纠纷解决的公正性。全体法官要正确处理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与服务当地工作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司法权的有限性与群众诉求多样性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司法程序的严格性与处理群体性事件的紧急性之间的关系;依法兼顾各方面的关系,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最大程度地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三是要增强纠纷解决的公开性。每个案子不仅要公正审理,而且要把道理说清楚;不仅要让人民群众得到司法公正的结果,而且要让人民群众通过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的公开、透明的程序和方式感受到的司法公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

四是要创新解决纠纷的方法。司法是解决矛盾纠纷最后的手段,但并非唯一的手段,要积极支持人民调解等工作,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尽可能地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尽可能地节省司法资源。

(四)司法权威观

科学发展观,“根本的方法是统筹兼顾”,它昭示人们,实现科学发展要遵循“总揽全局,科学筹划,协调发展,兼顾各方”的原则。这一深刻内涵引领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司法工作机制的创新,以机制创新来实现司法的与时俱进。

实现司法工作与时俱进的根本出路在司法工作机制的创新。在方向的把握上,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为指导,正确处理创新与继承、改革与稳定、学习国外先进司法经验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关系,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制度优势和组织优势作为人民法院工作机制创新的强大动力。要构建更加科学的审判管理体系,合理配置审判资源,解决人民法院内部各部门职责界定不清、交叉重叠、监督缺位等问题,加强和完善司法权运行的监督制度。在权力分解的基础上,将各项权力进行合理配置,使权力的运行既彼此衔接,又相互制约。要探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更有效地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

司法权威是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规范的司法行为向当事人和全社会展示一种威望、一种公信力。司法的权威不仅是司法机关的权威,也是法律的权威,更是国家的权威。司法权威不是凭空而来的,甚至也不是外部力量给予的,最终还是要依靠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动来实现,靠廉洁、清正的法官队伍来保证,法律只有被公正、高效地适用,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自觉拥护和遵从,才能真正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维护司法权威,必须做到:

一是要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公正与效率相辅相成,共同体现着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和价值追求。但公正和效率有时也会产生矛盾,公正的实现有时也要付出效率的代价。在公正与效率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效率要服从公正。越是重大的案件,越是需要慎重。既不能以牺牲实体公正来求得效率,盲目追求审限内结案率;也不能无视法律的明确规定,无视当事人缩短周期、减少讼累的期盼,造成诉讼迟延,久拖不决。要牢固树立司法公正的意识和办案质量第一的观念,用最大的人力投入、最有力的措施、最优良的条件,确保程序合法,最大限度杜绝错判案件的发生。牢固树立司法效率的意识,努力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解决好部分案件久拖不决、久执不决的问题。

二是要强化法官对法律的忠诚。法官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律的忠诚,对公正、高效和权威的追求是天经地义的。法官最大的耻辱就是枉法裁判。法律关系的千变万化的,法律本身也存在不尽完善的地方。法官不应该满足于做法律条文的复印机。法官不仅要模范地遵守法律,而且要善于运用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创造性地执行法律;法官不仅要服从现有的法律,更要服从法律的基本价值——正义和良知。

三是要强化法官的自律意识。要慎权、戒贪,在权力面前学会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人民群众最痛恨的是贪官,最无奈的是腐败。腐败现象一再发生,固然有体制、机制的原因,但从根本上说,还是因为做人不讲道德,做事不讲操守,做官不讲原则。

四是要加强司法宣传。社会公众对法院和法官的评价,往往并不是来源于对审判工作的全面了解,而是来源于对个案处理结果的观察和感受。在任何一个社会,当事人对个案不公都有一种本能的“放大”效应:司法公正不会成为新闻,司

法不公一定会成为新闻。这里面固然有不同利益要求,有评判案件的不同角度、当事人个人认识水平平等原因,但不能排除少数法官在审判活动、审判作风等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因此,我们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通过审判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能,紧密结合审判实践,努力做好司法宣传工作,增加正面舆论效应,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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